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安徽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全省法院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情况,发布6件典型案例。其中安庆法院2件入选,分别为罗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张某某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实施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罗某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向他人低价购进假冒“3M”9001、9002等型号口罩。2020年1月,罗某以2元/只的价格分三次向王某(已判决)销售“3M”9001、9002口罩,共24万只,销售金额共计48万元。2020年1月,罗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金某某(已判决)、谷某(另案处理)以5元/只和8.5元/只的价格销售假冒“3M”9001、9002V等型号口罩共43750只,销售金额共计26万元。
经鉴定,罗某销售的“3M”9001、9002、9002V等型号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安庆中院)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明知其购买的“3M”9001、9002、9002V等型号口罩系假冒侵权且不合格产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7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是满足人民群众防疫的生活必需品,市场需求巨大。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大量销售,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侵犯相关企业知识产权。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刑罚的预防、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消费者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7日,张某某携家人一行五人到桐城市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活海欢乐水世界”购票游玩。张某某在挑战“网红桥”时,在同行二人猛力摇晃情况下,从“网红桥”上摔下受伤。张某某受伤后即由家人及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2天,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34311.53元。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桐城法院一审、安庆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旅游公司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张某某等人入场游玩时应当尽到有效的提示义务,对于案涉“网红桥”项目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发生,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对风险发生所带来的后果。但某旅游公司未在“网红桥”下设置有效的安全缓冲设备,致张某某从桥上掉落后受伤。对张某某的损失,考虑到张某某自身及同行人员的过错,认定某旅游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越来越多的刺激性、危险性的“网红”娱乐项目不断被开发,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法律规定该类项目经营者必须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上述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助于推动娱乐场所经营者提升安全保障意识,促使其建立有效防护设施、采取安全保障手段来防范化解安全隐患,进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