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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
  发布时间:2023-02-14 18:30:1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切实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结一起跨国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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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该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蛇头”的运送下结伙偷越中缅国境至缅甸佤邦勐波县境内,先后参加缅甸勐波县新康大厦二楼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类电信网络诈骗。虽然实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参加该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两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参加该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四个月,均在30日以上。

法院判决

该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还构成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多种因素,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院最终作出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的判决。

法官提醒

最后,法官在这里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外出务工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勿轻信赴缅北等地区高薪招工信息,谨防上当受骗,最终害人害己,锒铛入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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