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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法院:以保促调,十四天化解九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3-02-06 15:50:04 打印 字号: | |

1月18日,在农历兔年新年到来之际,宜秀法院受理了原告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通过法官积极主动做调解工作,仅用十四天,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九年的借贷纠纷得以化解,于2月1日圆满结案。

案情简介

法院经审理查明,占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4月28日,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占某借贷了100万元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11月30日还款。但张某到期未还,在占某催要下,张某仅于2019年2月和2021年2月分别偿还2万元,余款96万元及相应利息一直未还。后期占某多次催要,但张某或不予理睬或找各种理由推拖,占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

案件于1月18日立案后,承办法官吴青花根据原告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快速审查,在原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二十分钟内制作裁定书,及时将被告张某的财产保全。在了解案情后,法官及时通知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承办法官吴青花注重人情与法理的交错,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通过耐心引导,使双方逐渐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同时,在当事人不了解调解书效力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吴青花用通俗的语言向当事人耐心释明调解书的效力,并告知当事人后续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调解结果,冰释前嫌,从而化解了一起长达九年的借贷纠纷。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十四天时间,充分体现了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作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许。

该案中

法官通过财产保全促进案件调解

一起学习一下相关法条吧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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