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太湖法院:精神病患者打人也得赔
  发布时间:2022-01-14 20:1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太湖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致人伤残案件,承办法官多方了解案情,居中协调,在受害者权益保障与弱势群体关心关爱上寻找平衡点。

2021年4月,方某(化名)骑电动车经过李某(化名)家门口时,因李某家系养的小狗向方某叫唤,方某就下车打狗,李某发现后与其发生争执,过程中方某受到刺激将李某打伤。李某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一级,但因方某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在打人时不能理性辨别自己的行为,且该非理性状态并非由其主观原因导致,因此公安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方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经审理,该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在侵权归责及损失计算上无任何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可获得十余万元的经济赔偿,方某无力承担赔偿,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方某父母承担。但本案双方当事人身份“特殊”,方某为精神病患者,其母患有抑郁症,其祖父瘫痪在床,仅其父务工挣钱支撑家庭,家庭境况堪忧,而李某为花甲老人又遭受无妄之灾亦值得同情。如何既保障受害者权利又能让弱势群体得到关怀成了法官思考重点。为此,承办法官前后十余次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最终李某出于同情减少了赔偿款,方某父母也愿意通过分期方式按时支付赔偿款。自此双方矛盾顺利化解。同时,考虑到方某家庭情况,法院同意免去应当由方某承担的诉讼费用。

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更应当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依法办案,贯彻法律的刚性,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此才能作出让人民满意的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