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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中院案例入选安徽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6 11:21:5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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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安徽高院公开发布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安庆中院审理的符某某与Q供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

该案以原被告双方的过失程度为着重点,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符某某与Q供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药经营者对使用方法未尽到说明义务,对农户因不当使用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符某某在Q供销公司购买除草剂“一展清”40瓶、“佳利农”40瓶、“农美利”200袋。6月,符某某使用上述除草剂对其种植的300亩水稻进行喷施。同年7月,符某某发现喷施过除草剂的稻苗出现死亡现象。经鉴定,案涉水稻在秧苗期喷施的除草剂产生药害造成秧苗大面积死亡,死亡率超过90%。符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供销公司赔偿符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二、审判结果(一审)

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Q供销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在明知“一展清”+“佳利农”不能混配“农美利”的情况下,向符某某同时销售该三种除草剂时,未履行说明义务,对涉案农药产生药害导致水稻减产损失存在过失,应承担70%责任。符某某未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有相应过失,应承担30%责任。据此,该院判决:Q供销公司赔偿符某某水稻减产损失15万余元。符某某、Q供销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三、审判结果(二审)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喷施农药方法错误造成的损失,根据农药说明书载明的使用方法,三种农药不属于可以同期混用的品种。Q供销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将该三种农药同时销售且未举证证明对使用方法尽到提示义务,符某某作为种粮专业户,应严格按农药说明书上注明的使用方法操作且未举证证明Q供销公司进行了错误指导,双方过失程度相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Q供销公司赔偿符某某水稻减产损失10万余元。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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