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大观区法院依据《民法典》发出一份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据悉,2015年9月8日,王某与闻某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儿子闻某某(已成年)所有,夫妻双方仅享有居住权。另查明,该房屋系王某、闻某共同所有,该房屋面积为55.61平方米。离婚后,未按离婚协议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2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闻某名下涉案房屋进行查封,后又于2018年11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续封。
2021年1月6日,王某、闻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房产赠与给儿子闻某某的赠与行为。闻某某未提出异议。
大观区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法支持王某、闻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