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同意以上调解内容,谢谢法官!”近日,太湖法院民庭法官通过微信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月5日,太湖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9年韦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约期满,韦某要求王某支付所欠租金、水电费并交付房屋。
1月7日,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得知王某在河南务工,不方便收邮件,遂通过微信向王某送达了传票等应诉材料,王某收到材料后就表示同意调解。但承办法官迟迟没有收到王某的调解方案。2月3日上午,王某未到庭。开庭前几分钟,王某终于打来了电话,请求法官组织调解。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隔空”协商,电话里承办法官耐心听取王某的调解方案并给出建议,另一边,承办法官细致地做韦某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于3月30日前将承租的房屋腾空并支付韦某租金及占用费共计10000元。承办法官把调解协议拍照通过微信发给王某,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那句王某的回复。
承办法官耐心、积极调解,等待了近一个月时间,纠纷终于化解。同时,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不仅减少了因诉讼造成的人员流动,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