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5日,由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牵头组织,在新仓镇司法所及花园村村委会的参与下,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当事人程某某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程某某各项损失233284.4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原告程某某遂向太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多方面措施对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进行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到庭接受讯问。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因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异议,加之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故在判决生效后未能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未能得到赔偿,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加之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中存在争议,多次组织调解未能成功,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由于得不到赔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多次前往县信访办信访。县法院院长陈浩得知该案件情况后,高度重视。亲自前往新仓镇人民政府,与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当地政府及村委会协助。2021年1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信访办、新仓镇司法所、新仓镇花园村村委会负责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亲属的共同参与下,对本案进行调解。在长达3小时调解后,最终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执行款并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某承诺一定按计划履行并由其亲属提供担保。
最终经过多方协作努力,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