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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理发插队大打出手,两男子一审获刑
作者: 叶 晨  发布时间:2020-07-01 09:01:01 打印 字号: | |

6月18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焦某某、汪某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判定被告人焦某某、汪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来到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的某理发店,因未能及时安排理发,与店内工作人员贾某发生争执,其推揉、拉扯,并脚踢贾某。当贾某丈夫王某从二楼下来阻拦时,焦某某拳击王某头、面部,后三人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汪某(与焦某某系朋友关系)进入店中,也脚踹王某,后被人拉开。之后店内工作人员吴某准备与焦某某理论时,被焦某某一拳击中面部倒地。经鉴定,王谋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贾某、吴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7000元,各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汪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汪某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汪某均有前科,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焦某某、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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