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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伙同他人非法持有信用卡又醉酒驾驶 男子数罪并罚被判刑
作者:叶 晨  发布时间:2020-06-16 09:35:26 打印 字号: | |

6月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刚、汪某东、廖某旗、张某嗣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汪某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法庭对三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汪某东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刚、汪某东、廖某旗、张某嗣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被告人汪某东通过网络联系到欲收购银行卡的被告人刘某刚,双方谈好价格后,汪某东联系被告人张某嗣帮其收卡。同年10月2日,张某嗣根据汪某东的指示,将其从方某、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10张他人名下的银行卡送至刘某刚当时入住的某宾馆的房间内。刘某刚收下银行卡后,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廖某旗(工资5000元/月)对10张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进行验测能否正常使用。验测通过后,汪某东收到现金7500元,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给张某嗣。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某刚、廖某旗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汪某东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汪某东退缴人民币2000元,张某嗣退缴人民币2500元,廖某旗退缴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汪某东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汪某东在驾驶证超分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铜陵市石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城大道与翠湖一路叉路口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某东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处理。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汪某东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东血中乙醇含量达到16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刚、汪某东、廖某旗、张某嗣非法持有十张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汪某东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刚、廖某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东在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在犯危险驾驶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嗣、汪某东、廖某旗在案发后退缴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刚、汪某东、廖某旗、张某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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