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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无故殴打他人和损坏财物男子寻衅滋事一审被判刑
作者:胡 芳  发布时间:2020-06-11 10:20:42 打印 字号: | |

5月2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余某寻衅滋事一案。法庭对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余某酒后在安庆市迎江区恒大绿洲小区北大门,将被害人潮某某拉至该北门内广场一辆黑色SUV旁,无故用手掐潮某某并推搡、按压其头部,造成被害人潮某某头颈部外伤。后被告人余某步行至该小区一单元楼下,无故踹踢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致使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后备箱损坏(因品牌型号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陈某某的电动车后备箱损坏(价值人民币5元)。被告人余某在坐电梯回家期间,无故捶踢电梯,致使电梯的外呼面板、光幕、门滑损坏(价值人民币2881元)。后民警接警后赶到,将被告人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赔偿被害人潮某某、安庆恒大绿洲物业服务中心、张某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886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且在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以上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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