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悬挂机动车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鑫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被告人张某准驾车型为C1。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曾于2012年11月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均依法从重处罚,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悬挂机动车牌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该判决尚未生效。
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醉驾行为被法院拘役一个月,张某本应吸取教训,但其法律意识淡漠,再次酗酒醉驾,鉴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遂做出一审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