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定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安庆市迎江区恒大绿洲小区一栋楼下,将被害人甲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27元);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安庆市百圣花苑小区,将被害人乙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5元);2019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行至安庆市康居里小区,将被害人丙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18元)。
案发当晚,被告人何某将盗窃的三辆电动车先后骑至安庆市天柱山东路旺旺家缘小区某车行附近路边,将三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老板。案发后,车行老板已赔偿三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在退缴了违法所得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