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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冲动致人轻伤,判刑后悔莫及
作者:陈 丹  发布时间:2020-05-22 09:15:1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叶某一,要求在叶某一手机店内赊购一部手机,遭到叶某一拒绝后,双方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叶某在电话中问明叶某一所在位置后,驾驶小轿车来到被害人叶某1工作单位徐桥镇新街路电信局,叶某驾车进入电信局后朝叶某一所在方向行驶,致使叶某一被车辆刮擦倒地,后叶某下车用脚踢打叶某一身体,并用其手机砸向叶某一的面部,致使叶某一面部、背部等处受伤。2019年11月25日,经太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叶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叶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叶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爱面子”“争强好胜”一直以来都是矛盾的导火线,遇事多一点忍让,待人多一点耐心,不因一时之气大打出手,冷静、理智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社会将更加和谐美好。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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