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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男子酒驾被追尾 无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赔偿还判刑
作者:叶 晨  发布时间:2020-05-25 09:10:13 打印 字号: | |

5月1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强危险驾驶一案,判定陈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凌晨2时27分许,陈某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菱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菱湖南路与湖心南路路口处等待通行,被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后方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接警后赶到,依法将陈某强带回调查并抽取血液。经鉴定,陈某强体内酒精含量为155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管部门认定,曹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强无责任,但因陈某强酒驾,由陈某强需赔付曹某车辆损失费。同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强赔付给曹某车辆维修费600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赔付当事人维修费用并获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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