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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疫情期间主动履行 善意执行温暖人心
作者:刘 念  发布时间:2020-03-30 16:16:42 打印 字号: | |

“刘法官吗?我是郭某,我准备偿还欠款,已与申请人联系好来法院办手续,案件了结你们能把我从失信黑名单里删掉吗?”近日,被执行人郭某主动联系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郭某向某合作社购买大米后未付11万元货款因而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了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生效后,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合作社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郭某长期在外且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但是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多次联系郭某向其释明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下,郭某于2019年底主动来院,向法院申报其在破凉镇有一套无证的房屋,准备出卖用来偿还债务。但是由于郭某多次失信,申请执行人已不相信其会卖房还款。一边是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对郭某采取强制措施,一边是被执行人要带人看房想先行离开,执行法官依据最高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宽限期的规定,鉴于郭某主动来院配合执行工作,提出了还款方案,执行法官决定给予其3个月的宽限期,并向郭某告知了逃避履行、转移财产的严重后果,加了微信让其保持联系。同时,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作了释明,让其相信法院会依法执行。

2020年3月2日,郭某的儿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来院,代替其母亲郭某当场履行。至此,案件得以执结。

宿松县人民法院在疫情防空期间,多措并举,严宽并济,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将以更加灵活的措施依法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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