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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一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王 琰  发布时间:2020-01-14 17:10:25 打印 字号: | |

1月7日,当事人罗某某将187675元执行款交到太湖县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和被执行人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经法院判决离婚,罗某某应归还曾某某财产款18万多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临近年关,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与罗某某取得联系,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罗某某深知“江淮风暴”强大的执行攻势,于是主动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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