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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观法院: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聂姗姗  发布时间:2020-01-10 09:20:36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必要时有向父母增加抚养费的权利。近日,大观区法院彻底执结一起长达11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8年6月,大观区法院判决准予吴某与宋某离婚,当时不满2岁的婚生子宋某某随母吴某生活,宋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后宋某某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为由,分别于2016年7月、201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法院审理判决,将抚养费从2016年7月起增加至每月500元,2018年1月起增加至600元。

多年来,宋某多次拖欠抚养费,宋某某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余次,在执行过程中,大观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由于宋某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法院仅能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项3万余元。期间,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经济困难,监护人吴某无稳定工作,孩子宋某某在升学中,缺少必要的学习费用,遂申请国家司法救助13900元。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宋某一次性支付宋某某剩余抚养费18000元,该案得以完结。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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