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潜山法院:调解教育“双管齐下” 三住户主动腾房
作者:余 飞  发布时间:2019-12-19 15:35:39 打印 字号: | |

QQ截图20191217165837_WPS图片.png

12月15日,潜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放弃周末休息,对三起腾房清场案件悉心调解,最终被执行人自愿在迁出协议上签字,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张某生、陈某霞、方某梅系原潜山县粮食局下属企业职工,均居住在该企业所属房屋内(系原单位分配住房)。因旧城区改造,土地收储部门按规定收回该企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要求三人限期交付土地,但张某生、陈某霞、方某梅未按期搬迁。潜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潜山县粮食局下属企业为被告,张某生、陈某霞、方某梅为第三人向潜山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潜山法院一审判决潜山县粮食局下属企业限期交付土地,第三人张某生、陈某霞、方某梅限期搬迁房屋。该生效判决因搬迁安置未落实等客观原因未实际履行。2019年12月13日,因不能搬迁的客观原因已经消除,但三人仍不迁出房屋,潜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慎起见,执行立案当天,潜山法院执行局成立了由执行局长带队的执行小组,依法向三户被执行人送达了迁出房屋公告,责令其于12月15日前腾空涉案房屋并自行迁出,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12月15日下午,执行小组通知三名被执行人到粮食局,再次进行劝说。执行法官向他们述明了搬迁补偿的相关政策,详细解答了被执行人关心的问题,并以身边事为例耐心劝解,拉近了与被执行人的距离。同时,再次强调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既不再享受搬迁补偿的部分优惠政策,还将被强制迁出,甚至面临司法惩戒。面对“双管齐下”,三名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同意按期搬迁,并在迁出协议上签字。

12月17日,随着最后一户主动搬离,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