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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法院:串通欲转移财产 面对拘留终醒悟
作者:彭舒芳  发布时间:2019-06-13 16:43:0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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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潜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生与被执行人储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就在法院准备对被执行人储某根采取司法拘留时,储某根向法院申报自己名下尚有房产,但登记在他人名下,并让该处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李某作出书面证明,证实该不动产实际所有人为储某根本人。储某根作出承诺,以该处房产作为担保,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约定到期后,储某根依旧分文未付。就在法院准备依法处置上述房产时,该房屋产权登记所有人李某来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声称该房屋为李某本人所有,并非属于该案被执行人储某根所有。执行法官当即告知李某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并再次强调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后果,李某仍执迷不悟。承办法官当场向李某出示了其之前在法院作出的书面证明、执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李某均予以否认但又无法对先前固定的证据自圆其说。法院拟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当执行法警拿出冰冷的手铐时,李某才意识到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和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李某只得如实告诉执行法官,此次提交材料是被执行人储某根的主意,目的就是否认自己先前的书面证明,碍于情面,答应了下来。自己已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且保证不会再犯。鉴于李某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撤回了拘留决定。

总有一些自作聪明的人认为,只要口径一致就能瞒天过海,只要抗抗压就能“雨过天晴”,但谎言终究会漏洞百出。作虚假陈述、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交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非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会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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