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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案外人提异议 法官调解后三方皆满意
作者:吴燕宭  发布时间:2019-04-30 15:52:58 打印 字号: | |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逐渐增多。2019年4月,桐城市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经过庭后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2017年3月31日,因李某拖欠严某借款不还,严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息512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严某有权要求被告李某还款512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承担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时的利息。

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严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桐城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李某拆迁补偿款546162元。 不料,案外人李某的弟弟及妻子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以申请执行人严某为被告,被执行人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他们认为涉案房屋是其从母亲那继承来的,有遗嘱及协议为证,虽该房屋仍处于其母亲名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但房屋应归原其所有,并非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故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房屋补偿款的冻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反复做各方思想工作,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拆迁补偿款、拆迁费归原告所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自愿从上述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费中为第三人李某代偿欠款。至此,先前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李某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严某不再申请法院执行该案,原告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圆满审结。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该起案件的承办法官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亲兄弟关系入手,侧重于手足之情来做思想工作,“四两拨千金”,巧妙的化解了各方矛盾,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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