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在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400万元汇至申请人账户,顺利执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桐城市某包装公司等七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法院依法判决安徽某公司偿还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作为担保人的桐城市某包装公司对安徽某公司的2017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4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之间互相推诿,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确认借款人安徽某公司已处于停产,无收入来源,也无还款能力。执行法官逐一约谈了担保人,而担保人则以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查到被执行人桐城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仍然正常经营状态,于是约谈担保人桐城市某包装公司,悉心解释道:“你公司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考虑到你们公司还在经营状态,前期并未对你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你公司再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我们依法冻结你们公司的账户,将你们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这对你们公司日后经营是非常不利的。现你公司先行履行义务,后期你公司可以找安徽某公司进行追偿。”桐城市某包装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与申请人达成了协议,并于4月2日将400万元汇到申请人账户。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春季统一行动以来,桐城法院集中人力物力攻克一批重大涉金融案件,并结合个案的特点分类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的,即依法及时处置其涉案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信誉良好,只因短暂资金周转问题,导致逾期还付本息的,在征得申请人金融机构的同意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其达成履行协议,最大化保护银行金融机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