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一封感谢信悄然送到了岳西法院,信中对该院店前法庭和执行局为外地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表示衷心的感谢。信中写道:
“我叫张某,河北省邯郸市人,在2015年承建岳武高速的消防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完工并通过验收,于2015年底通车,业主也将工程款付给转包给我的中标单位(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但某公司拒不执行与我的转包合同,并在岳西店前法庭起诉了我,欠我的钱还起诉我,何理之有?我一气之下又反诉了某公司,店前法庭受理后经审理判决某公司返还我14余万元,某公司不服,又上诉安庆中院,但又不交费,最后安庆中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我于2019年1月1日下午由邯郸到店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天特别衷心感谢店前法庭庭长韩晓将和法庭其他同志,考虑我大老远来一趟不容易,特事特办,当场办理,又说咱们岳西法院执行局在安徽省法院系统执行力度排名前三,让我抓紧,尽可能年前能执行回来款给农民工发工资,我到执行局,执行局同志又马上让我添(填)表受理,我是设身处地地感受咱们岳西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办案效率,急农民工所急,急外地人所急,发自内心的表示非常感谢,谢谢!”
原来,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韩晓将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该案依法判决。某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岳西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某公司邮寄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快递详情显示其于2018年12月29日签收。
2019年1月2日,张某再次来到店前法庭,称该案判决已生效,要求申请强制执行。经仔细查看卷宗,承办法官发现该判决尚在履行期限内,遂告知张某现在尚不能为其开具移送执行文书,并详细说明了原因。张某对此表示理解,只是觉得远从河北来到岳西,白白跑了一趟,下次申请执行还要过来立案。承办法官考虑到其特殊情况,让其预先办好相关手续,如果某公司在履行期内仍未履行义务,再电话与法庭及执行局联系,届时由执行局直接立案执行,该院执行局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办完全部手续后,张某很受感动,一字一句写下了这封发自内心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