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山法院执行两起债权纠纷案件时,依法代位执行了被执行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促使案件顺利执结。
潜山法院于7月6日立案受理谢某某申请执行潜山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共两起案件,立案标的25万余元。执行局承办人接收案件后,通过网络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其以自己在外地治病为由拒绝到法院接受调查,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后申请人谢某某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对合肥一家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已经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确认。得到这条有效的执行线索后,承办法官立即赶往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进行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因承接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样板房装修工程,对该杭州公司及工程开发公司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杭州公司携款失联,潜山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了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该案经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潜山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9万元,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为防止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该债权,承办法官遂向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潜山某装饰工程公司领取该工程款。
8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立即赶往合肥向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在15日内直接向本案申请人谢某某履行到期债务,但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期内既未主动履行又未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只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9月13日,承办法官再次赶往合肥,通过多方查询,发现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合肥一银行有足额存款,承办法官立即依法向安徽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裁定后,强制划拨了该款,两起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