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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法院:被执行人死亡 执行该何去何从
作者:陈辉 李汝鹤  发布时间:2018-08-31 09:07:45 打印 字号: | |

望江县人民法院鸦滩法庭依法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何某与韩某因欠款纠纷闹上法庭,经法院判决韩某偿还何某一万一千余元,但判决生效后,韩某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日前,何某向望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韩某已于2015年意外死亡。

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告知给申请人,申请人何某遂申请变更韩某之妻陈某为被执行人。经调查,陈某为韩某的继承人并继承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变更陈某为被执行人并及时送达。

执行法官劝说陈某及时还款,但陈某一直以韩某已去世为由置之不理。在多次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陈某在马鞍山市有银行存款,遂立即前往进行扣划,该案的本金及迟延履行金成功到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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