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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法院拘留罚款双管齐下
作者:彭 磊  发布时间:2018-08-24 09:23:54 打印 字号: | |

自“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的冲锋号角吹响以来,太湖法院执行干警重拳出击,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严执行,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维护司法权威。8月20日,执行法官对一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严某采取了拘留罚款措施,这是近几年来该院首次对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处以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严某因健康权纠纷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严某同意赔偿聂某各项损失,但在规定期限内迟迟未给付赔偿款,聂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严某现场缴纳了部分执行款并对剩余执行款做出了还款计划。尔后,严某又故技重施,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拖延还款。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打电话督促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让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向其阐明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后果。但严某仍不配合法院工作,拒接法官电话,甚至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私下转卖以抗拒执行。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果断对严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并对严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须在指定期间履行。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严某虽然最终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履行了义务,但其抗拒执行,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最终咎由自取。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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