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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啼笑皆非 查控到一名“冒名”失信被执行人
作者:邓 彦  发布时间:2018-08-22 08:58:53 打印 字号: | |

“我局发现失信被执行人檀某某入住了安庆市迎江区某宾馆,请你院速前往处置。”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接到市110报警平台通报失信被执行人檀某某行踪,执行人员立刻前往安庆市迎江区某宾馆内进行查找、传唤。经过多次敲门,执行人员发现了入住该宾馆一名衣冠不整的男性人员和一名女性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出示了证件和传票,并按规定对该男性人员进行身份核对。这时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出现了,该男性人员竟然掏出了两张不同的身份证件,“对不起、对不起,我不是檀某某,这个房间是我开的,但我不是檀某某。”该男性人员向执行人员说道,“我是杨某某,这个身份证是我捡来的。”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执行人员决定先将该男性人员带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经过核实该男性人员名叫杨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经营早点铺,确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檀某某,也与檀某某没有关系,檀某某的居民身份证是其在店铺门前捡到的,因为周边熟人多,为了掩人耳目,所以在入住宾馆的时候使用了捡来的谭某某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我说是一个误会吧,没什么事我可以走了吧?”杨某某似乎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杨某某,因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你移交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行人员口头对杨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后,于同日下午18时,依法将杨某某移交至安庆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就本案而言,杨某某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某宾馆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该条规定,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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