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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法院:扶贫济困 执法为民
作者:王 丽  发布时间:2018-08-16 09:16:18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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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潜山县人民法院做到了将诉讼服务与精准脱贫的有机融合,扎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的同时,也把法律服务送进贫困村、贫困户,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纠纷化解等服务,认真细致地对待困难群众的每一项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立案庭庭长杨滨的办公室挂着一面印有“扶贫救济,执法为民”红底金字的锦旗,锦旗背后的故事能够让人感受到法院干警与困难群众之间的深厚感情。

送锦旗的当事人是潜山县官庄镇一位上了年纪的老人谢某霞。2017年9月,唐某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县城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小客车与电动三轮车碰撞后,致使电动三轮车与停放在路边另一电动车发生二次碰撞,从路旁经过的谢某霞被撞伤。2018年4月,谢某霞为索要赔偿向潜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由杨滨承办。案件受理后,杨滨了解到谢某霞家为建档贫困户,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谢某霞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已成为这个本已拮据的家庭的巨额经济负担。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谢某霞所主张的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误工费提出了异议,认为谢某霞系农村户口,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谢某霞向法院提交了核实证据的申请,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早兑现,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前往谢某霞在县城的出租房以及工作地点了解了情况,核实相关证据,了解到老人的儿子身患尿毒症多年,失去劳动能力,需要定期透析以维系生命,家中尚有一名在县城读书的孙女。谢某霞家三代人于2016年初在县城租房居住,谢某霞本人在潜山县某电子贸易公司从事保洁和餐饮等工作,收入微薄,家庭确实十分困难。承办法官在认真核实证据后,在判决中依法认定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方的误工损失,保险公司亦未提起上诉,谢某霞很快便拿到了赔偿款,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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