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顺应司法改革和审执分离改革需要,形成结构清晰、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执行工作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过渡期人员定岗定责实施细则》、《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审判权运行机制暂行规定(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执行团队制度
第二条 【执行团队构成】市中院执行局设立六个执行团队,分别为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决团队、执行保全团队、执行信访团队和执行综合团队。各团队之间、团队内部实行人员相对固定制。
第三章 执行指挥中心职责
第三条 【立案分案】接收立案庭移送的卷宗并登记、立案,交局长分案。属系列案件的,应在分案时尽提示义务。
第四条 【网络查控】对于新立的执行实施案件,统一进行网络查控,财产线索核实及查控,同时制作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第五条 【限高措施】依法及时采取和解除限高措施。
第六条 【流程节点管理】对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件超期节点进行监管并督办;统一办理新收执行案件的部分网络节点;办理上级法院下发的涉节点管理工作督办事项。
第七条 【终本案件管理】对本院终本案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对反馈结果核查并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对辖区法院统查有财产案件发出督办;办理上级法院下发的终本案件督办事项。
第八条 【执行事项委托】及时签收外地法院委托本院办理的事项,及时办结并回复;督办辖区法院受托事项办理工作;办理上级法院涉执行委托工作督办事项。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统一委托辅助机构完成相关辅助事务;监管辖区法院的网络拍卖工作;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变卖信息;办理网络拍卖平台拍卖、变卖的具体事项;对上级法院下发的涉网络拍卖工作的督办进行办理。
第十条 【指挥会商】协同执行案件的审批及协调处理;执行相关事项的会商;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理;远程执行指挥。
第十一条 【上报下达】及时接收上级法院下发的通知、通报;下发通知、通报;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并督促辖区法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值班巡查】监理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日常运行制度和值班日志;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值班;对辖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试行常态化巡查、监管,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舆情信访办理】对于上级法院下发的信访、督导、舆情,24小时内接受,并及时办结。对于上级法院下发的信访、督导、舆情,紧急情况下12小时内接受,24小时内办结。
第十四条 【特殊主体失信管理】对涉党政机关、涉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失信进行报备、管理、督办;办理组织、人事等部门对相关人员的任前失信调查。
第十五条 【其他事务】指挥中心应负责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执行实施团队职责
第十六条 【执行实施一般性事务】约谈当事人、组织执行和解、依线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财产保全及解除、排除执行妨碍、财产评估、拍卖、变卖、执行款项拨付、执行标的物清场及交付、强制措施的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失信被执行人管理以及执行实施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裁执分离】执行实施案件中需裁定拍卖、议定拍卖价格,裁定过户,疑难事项,强制措施的采取等属于裁决事项的,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
第五章 执行裁决团队职责
第十八条 【办理执行裁决事项】本院办理的执行实施案件中涉及评估、拍卖和确权等事项。
第十九条 【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案件。
执行案件承办人将异议申请及卷宗提交裁决组立案审查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办理执行复议案件】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不服,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的各类复议案件。
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复议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基层法院上报相关卷宗材料,审查立案、分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系列案件等认为应当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以及基层法院报请指定执行的,依法指定执行。依法对辖区法院执法办案进行监督,确有必要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执行保全团队职责
第二十二条 【保全案件的立案分案】接收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移送的保全卷宗并立案分案,立案须统一立“执保”字号。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的及时性】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产查控】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依照申请保全人的申请,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查控措施。需要实地查控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执行信访团队职责
第二十五条 【执行信访接待】及时接待信访当事人,属本院案件的,及时与承办人联席,能答复的当场答复;属基层法院案件的,及时了解情况,需要督办的,及时督办。
第二十六条 【关注媒体及网络负面舆情】属本院案件的,及时转交领导,并核实情况,逐级上报;属基层法院案件的,及时督办并核实,需要纠正的及时纠正,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上级法院书面督办案件】 属本院案件的,转交承办人核实情况,撰写案件情况报告。对执行节点材料进行核实并复印。符合核销要求的,逐级报请核销;属基层法院的案件,发送督办函,核实相关情况,发送督办函,核实情况,撰写案件情况报告。执行节点材料核实并复印。符合核销要求的逐级报请核销。
第二十八条 【办理执行指挥平台信访督办案件】属本院案件的,转交承办人,按期限核实情况,撰写情况报告,上传案件卷宗材料;属基层法院的案件,网上督办,并逐级上传办理情况及案件卷宗材料。
第二十九条 【群众来信转交督办】 属本院案件的,送领导批示后跟踪督办;属基层法院案件的,按照规定转交、督办;涉违纪违法犯罪举报材料的,按照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督办案件期限管理】对上级法院交办执行信访案件,应在45日内办结(上级法院对案件办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自案件于执行信访案件办理系统交办给执行法院之日起开始计算(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及时催办辖区法院超期限办理的案件,必要时予以通报、约谈。
第三十一条 【系统录入和全程留痕】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完成信访材料的登记事项,并将申诉书、执行依据、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扫描并上传至执行申诉信访系统。对信访材料跟踪督办,办理过程要全程留痕。
第八章 执行综合团队职责
第三十二条 【内勤事务】负责办公系统、案件管理系统文件通知的上传下达;办理会务、公务;公务接待;执行局印章管理、文件档案分类管理;业务资料征订发放、执法文书、办公用品领用;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内勤事务。
第三十三条 【文字工作】讲话稿草拟;年度工作总结、执行工作汇报材料撰写;专项活动联络、方案制定、跟踪督办、数据统计报送、报告撰写;综合性文件的拟稿、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宣传工作】专项活动宣传方案的制定;执行宣传信息撰写、报送;执行动态、专刊编撰;领导交办的其他宣传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卷宗管理】负责执行案件卷宗的整理、装订、归档;协助法院借阅卷宗,并及时归还;来件收发、登记;执行综合辅助事务的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各类事项的具体程序标准、期限标准均应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市中院执行局负责编制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类事务的具体承办人,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