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有效维护执行人员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人员应熟练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设备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精心维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 执行局应加强对执行人员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全程留痕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完整、真实地记录执行办案全过程。重大执行活动中应正确使用执行单兵终端对执行现场情况实时上传至执行指挥中心,接受指令,服从指挥,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行人员左肩部。
执行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七条 执行时因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不足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备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人员手机)进行执法记录。
第八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保存,并将声像资料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同时随卷归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随卷归档:
(一)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执行局长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未经执行局长批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外部单位、个人或者社会提供。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声像资料,由各执行管理团队内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使用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三)利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行为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执行综合管理团队应对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因违反规定未使用或不当使用的,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适使用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存在未使用或者不当使用情形的,要进行严肃追责。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规范使用和声像资料录入情况应纳入执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其他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