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凌晨,大观区法院执行庭法官赶往望江县公安局,将被执行人余某带回,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据悉,根据已生效民事调解书,余某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清偿王某人民币26万元整。如按期支付,王某放弃诉求的利息、律师代理费,如延迟履行,则余某应承担王某损失2万元及自调解协议生效后至履行之日的利息。
2016年2月2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发现余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4日,王某与余某达成和解协议,向申请法院依法结案。大观区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下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由于余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3月16日,在法院的协调下,余某与王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放弃部分利息,双方以35万元本息计算,余某分四次还清欠款。然而,被执行人余某仍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并一直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行人一直声称在外地,拒不透露行踪,或者直接拒接电话,执行法官多次找人未果。
自“江淮风暴”活动开展以来,大观区法院将此类被执行人纳入公安临控范围。功夫不负有心人,2018年7月11日凌晨,执行法官接到望江县公安局电话,余某已在望江县境内被控制。大观区法院立即出动警车,4名执行法官赶往望江县公安局,将余某带至大观区法院。由于余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