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潜山法院执行局干警对黄泥镇两处涉执行案件的房产进行了强制腾房工作。执行干警们主动邀请了镇政府、镇司法所干部和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见证执行过程,清腾房产前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确保强制腾房工作顺利稳妥开展。
上世纪80年代,潜山县某食品公司将位于黄泥镇食品站的资产承包给潜山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三中队经营,后三中队又分别于2007年5月、2008年6月将承包的部分资产转包给被执行人陈某经营,另有一处食品站内闲置房产出租给另一被执行人李某进使用,在李某进过世后由其妻子吴某霞继续承租使用。承包到期后,陈某以其与转包方之间存在承包费用纠纷为由拒不退出房屋,而吴某霞亦未依约搬出。后为开展美丽村镇建设,镇政府委托潜山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两处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C级危房和D级危房,均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按照县国资委批复要求,潜山县食品公司需将房产交潜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吴某霞立即向食品公司返还涉诉土地及其附着房屋。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沟通,陈某均以经营承包费用纠纷、需补偿自己场地修整费用等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吴某霞一直未作答辩。
为确保清场腾房工作进展顺利,由执行法官带队组织清场,对需要腾清移交的动产标的进行认真清理和登记,列明清单,妥善办理好涉案财物的交接手续,并安排人员与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共同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工作,希望他们配合法院做好涉诉房产清退工作,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最终,在执行局和当地镇政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腾房工作于午间顺利执结,房内动产标的腾清移交完毕,涉诉房产门锁在三方监督下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