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刑一庭王涛和信访办朱礼灯两位干警远赴云南省昆明市,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的协助下,圆满办结了一起刑事司法救助案件。
彭某,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系我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案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书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无法得到落履行。彭某无固定工作,长期在昭通、昆明等地打零工,且有一四岁女儿需抚养,父母年老体弱,经济十分困难,家庭负担较重,彭某遂向我院申请了国家司法救助。院领导在听取信访办和邢一庭相关干警的案情汇报后,第一时间讨论确定了司法救助方案,同时考虑到彭某的家庭困难,且云南距安庆路途遥远,于是决定安排干警远赴昆明办理相关手续,以减轻彭某的经济负担。
2017年12月11日,两位干警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中心见到了彭某。两位干警首先向彭某介绍了案件的审理过程,送达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彭某进行心理疏导,彭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针对彭某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两位干警就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做了详细的解答,并仔细核实了彭某的家庭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当场办妥了相关手续。临走前,两位干警语重心长地嘱咐彭某,要努力工作,把女儿抚养长大。彭某表示,法院不仅为他和家人主持了公平正义,还帮助他解决了经济困难,让他有信心面对将来的生活。
国家司法救助金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又面临急迫困难而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近年来,我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协助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众多申请人进行了救助。据统计,2017年我院共发放司法救助资金59.32245万元,救助67人,体现了法院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司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