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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分析
作者:方碧玉 编辑:金根林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4:50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面笔者就在民庭工作的所求所获,发表一下粗鄙的见解。

近年来,随着太湖县经济发展和公民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异常,但因种种因素的制约,民间借贷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

一、太湖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太湖县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新特点:第一,总体呈现出案件激增、标的额激增、调撤率稍有下降的现象;第二,就具体案件来说,案件标的额从几百元、几千元逐渐上升到如今的几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第三,案件也从当初单纯的生活急用贷款案件逐渐演变为复杂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第四,借贷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二、我院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的原因。

(一)经济不断发展,公民的个人财富增多,追求高额利润,投机暴富的思想滋长导致民间借贷不断增多。随着太湖县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拆迁补偿活动的开展以及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太湖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时手中富余的钱也增多,于是产生了强烈的投资意识,但是他们的个人理财能力和法律意识又相当的欠缺。一些人只看到了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却忽视了它所产生的高风险,他们只关心利息的多少,多长时间结息一次,对借款人的还款履行能力和财务状况根本不甚了解,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住址等基本情况和担保人的经济情况都一概不知。等到放出去的款收不回来时候,才想起来到法院来起诉,但结果往往差强人意。

(二)借款人诚信缺失,甚至存在恶意借款的情况。当前社会,诚信危机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有时候会出现名为借贷实为诈骗的情况,这时,出借人便会血本无归。再加上一些借款人拿钱之后立即走人,贷款人无奈只好诉诸法院,民间借贷的案件数就自然而然的增多了。 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是加剧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个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经常处于义气或是碍于面子随意担保,有时候还一人给多人担保,等到法院一纸传票将其传唤到庭,开完庭才恍然大悟。前不久我们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原告将借款人列为第一被告将两担保人列为第二、三被告,结果开庭时间一到,第一被告经公告未到庭,第二、三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来第二、三被告都是碍于面子才给第一被告担保借款100000元,原告认为有人担保,也放心的将钱借给了第一被告,现第一被告逃之夭夭,第二、三被告在庭审中了解到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遂与原告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第二、三被告一人还款50000元。庭后,第三被告说他还帮第一被告担保了另外一笔钱,一共300000元,脸上满是后悔与无奈。

(三)公职人员因为工作稳定,有固定的收入,社会信用度较高。因为上述原因,公职人员参与到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次数也越来越多,或是原告,或是被告或是担保人。有些甚至还借钱来赌博,这对社会的影响是相当恶劣的。

(四)民间借贷呈现的方式简单明了,但其深层次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民间借贷仅仅是以一纸借据或是打款记录为表现方式,但是隐藏在背后的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有时却很复杂。部分还涉嫌放高利贷、赌博等,法院受理了这些相关的案件,是要透过层层的表现来找寻事实的真相,与此同时,这也为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诚信的缺失,民间借贷还款率低。民间借贷的基础是诚信,目前社会的诚信水平不高,被告往往是一拖再拖也还不了款,就算是调解判决了,被告还是难以偿还,案件不得不进入执行阶段。有的当事人在借款时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借到款后肆意挥霍一空,还有的任意改变借款用途说是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实际上却去赌博。

(二)被告要么下落不明要么经传票传唤不到庭,这导致案件本来的面目难以查清。尽管大部分案件客观事实与借条等书证记载一致,但由于民间纠纷案件的起因复杂多样,即便双方同时到庭也不一定能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书证的背后是投资还是借款,是赌债还是正常借贷,是真是欠款还是被逼打欠条,往往很难查清。有些案子公告送达,不但审理周期长而且不一定能查明事实,下落不明的人自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主要证据不过是一纸借据,但隐含在背后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隐性非法活动多法官却无法作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放高利贷,但由于高额利息往往采取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者在借条上直接约定以本金方式归还,有的是重复打借条却未载明借款日期,因此单凭借条内容有些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对于赌债以欠条形式加以确认的案件,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采信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进行虚假诉讼。对于这些隐藏于诉讼背后的非法行为,法院难以查明也无法规制。

四、应对之策。

(一)准确适用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定要准确的适用这些法律,查清事实的真相,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二)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正确认定弄清民间借贷的效力,将民间借贷纠纷与放高利贷、赌博之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对一些非法者的利益坚决不予保护,严厉惩罚。

(三)倡导诚实信用,提高公民的素质。民间借贷纠纷的增多,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公民信用的缺失产生的,这就要求把提高公民的信用度提上议事日程,使整个社会脚踏实地形成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些当事人就是因为对民间借贷法律意识的缺失以及投机暴富的心理才导致最后要么血本无归要么莫名其妙的做了担保人然后被要求还钱。法官不仅要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要在案后向公民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使得公民不会随随便便的借钱也不会不做思考的就借钱给别人或是为别人提供担保。

五、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个关系到民生的论题,民间借贷纠纷同时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好民间借贷纠纷问题不仅需要法院依法审判,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齐头并进,力争将其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正常运转,造福社会。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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