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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的眼睛”看共享单车
作者:石大群、杨国晋 编辑:金根林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3: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县的共享单车已经在大家的身边穿行了一个月左右。作为全省第二个引入共享单车的县级城市,在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违背“共享理念”的行为,例如:“上私锁”、“拆车锁”、“扛回家”、共享二维码等。

从法律的角度看,遮挡、损毁车车牌号等行为并没有损害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实践中又确实损害了单车的共享性及他人利益。因此在互联网共享的时代,是否应该将共享性的特征纳入到收益权中进行保护呢?再看在免费骑行的过程中存在的责任承担问题。免费骑行不能认为使用单车的行为免费,因为用户交了押金,并向出租方提供了数据,这应该认为是一种有偿行为,如果发生损害,单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1、将单车“扛回家”或单纯的私锁并将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也属于财产侵权;2、如果是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私锁单车,且使用不付费的,应该推定为盗窃行为;3、专门提供非法开锁或分享单车密码的视为侵权行为。

笔者通过简单的叙述,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帮助大家树立一个科学文明的“共享”理念,从而使大家都能够文明出行、和谐出行,给我们的县城营造一个良好文明的使用共享单车的氛围。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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