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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日报:真假“六神”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05-08 15:28:48 打印 字号: | |

因销售山寨“六神”花露水,卖家程某被上海一家公司以侵权商标专用权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程某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最终,程某因10瓶山寨花露水付出了数千元的经济代价。

  夏天来临,又到了花露水销售旺季。然而,卖家程某却为此苦恼,因为10瓶山寨“六神”花露水让她陷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程某在桐城经营一家日用品商店,日常进货渠道是附近的农贸市场。开店十年,从未有顾客投诉她卖的商品是假货。然而最近,她被上海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起诉原因是销售了10瓶山寨“六神”花露水。接到法院传票时,程某感到很意外。“我也是别处购买的,并不知道是假货。更想不到,上海大公司还能盯上我这样的小店。”

  据了解,“六神”花露水是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2个月前,这家公司在程某处花18元购买了2瓶“六神”花露水,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别,发现程某销售的花露水为假冒商品。调查发现,程某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程某销售的花露水正面与背面使用的“六神”字样与正宗“六神”商标基本相同,但是生产厂家、商标字样等细微处略有不同,若不仔细辨别,分不清真假。随后,这家公司以程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状告其侵权行为。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家化公司是“六神”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程某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销售非原告生产的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程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余元。

  “10瓶花露水损失数千元,不值得,以后要分清真假商品,慎重选择进货渠道。”程某懊悔地说。“坚决抵制假货,诚信经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董敏华给程某递上判决书,并向其详细介绍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标行为。“法院不仅要加强打击力度,同时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据她介绍,一年以来,审理了一大批商标侵权案件,程某的经历给广大商家敲响警钟,警示大家应当诚信经营,不该存有侥幸心理。同时,要抵制售假,更要杜绝造假行为。(见习记者 陈娟娟 本报通讯员 黄 锋)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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