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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日报:消费维权在路上
作者:安研  发布时间:2015-03-16 08:05:54 打印 字号: | |

安庆日报3月16日视点版报道:

近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里,当孙石从法官手中接过民事判决书,激动之情无法言表,因为历经一年多的消费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在这起特殊侵权案件中,消费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例维护了自身权益。

2013年5月份,家住宿松县的孙石在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3个月后,停在街头的轿车突然自燃,过火面积达到2平方米,轿车发动机等零部件遭到烧损。经过现场勘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第一时间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表明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前部,起火点位于轿车引擎盖内。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小孩玩火等外部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事发后,孙石积极与该公司进行调解,却多次遭到拒绝。公司负责人称轿车有合格证,不能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就推定销售商和生产商有责任,要求孙石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以此证明产品自燃是由质量原因引起的,否则不能给予赔偿。

接到汽车公司的回答,孙石对权威鉴定感到困惑。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宿松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质量问题,该县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例,要求销售公司提供产品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支持汽车销售公司给予孙石车辆损失137500元的赔偿。一审判决后,汽车公司表示不服,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依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例,要求汽车公司提供证据。最终,因举证不足,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徐杨分析,生产者,也就是汽车公司,可以对车辆没有缺陷申请鉴定或者提供反证,作为产品销售者应当与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他人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承担举证义务。然而,汽车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举证不足。

徐杨点评到,这起案件是因机动车缺陷致人财产受损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该原则规定只要因适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已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过错,受害人只须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据了解,“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想要证明某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但是因为消费者不掌握相关技术信息,消费者往往提供证据非常困难。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一规定既有助增强企业产品责任意识,也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徐杨告诉记者,虽然这一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但并非免除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还应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服务出现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外,其他商品或服务出现问题,仍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希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比如购买发票、商品或服务导致损失后果等。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想要证明某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然而事实中,消费者因不掌握相关专业或技术知识,往往难以提供证据,造成维权难、维权成本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规定,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在孙石汽车自燃要求销售公司赔偿一案中,消费者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条例维护了自身权益。(安庆日报记者 陈娟娟 通讯员黄锋)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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