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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日报:63位“老赖”信用被惩罚
作者:安研  发布时间:2015-03-11 10:10:47 打印 字号: | |

安庆日报3月10日讯: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1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去年年底,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3位“老赖”榜上有名。这些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在舆论上被围观,还在生活中遭遇高消费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黑名单,不仅有效解决司法工作执行案件难的问题,还能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近日,家住怀宁县的苏先生遇上一件麻烦事,自己经营的沙石厂需要资金周转,遂去银行申请贷款,可是却遭到拒绝。遭拒的理由是其一年前的一起合同纠纷案。

经了解,一年前,苏先生租用他人挖机进行施工,欠下租赁费5万元,该款到期后,经对方多次催要,他均以各种借口搪塞拒绝还款。苏先生被起诉,经怀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苏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对方挖机租赁费5万元,并由法院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对方催要多次均无结果。于是,该县法院立案对苏先生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查询其财产状况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多次电话督促其到庭执行也不能如愿。执行员到其开办的沙石厂及所在村了解情况得知,苏先生经济状况较好,但也欠有部分外债。执行员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可是没有相应的效果,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又因其身体原因不适合司法拘留,若要追加拒执罪,又苦于无法取得其藏匿财产的证据,该案陷入为难之境。无奈之下,怀宁县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苏先生遭遇贷款遭拒的麻烦,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没想到我的欠债情况银行都知道,不给我贷款,这事闹大了,我只好来交钱了。”随后,苏先生主动来法院交上租赁费。

苏先生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是人们常说的“老赖”。“老赖们”被纳入名单后,不仅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还将面临金融机构的信用惩戒。此种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依据,来源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去年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将一份63名“老赖”名单公布在市区显眼位置,通过LED电子屏、报纸、微博等多种渠道公开,公开内容涉及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据该院执行庭副庭长王伟介绍,由于是首次公开,特意隐去身份证号其中四位数,为失信被执行人留有余地。在之后公布名单中,不仅身份证号详细显示,还将与公安部门联合,配有清晰肖像。“主要是让他们在舆论上被围观,造成心里压力,在面子上过不去。同时,使他们不能在银行贷款,不能乘坐飞机、动车一等座,不能入住高档宾馆等等,让其生存空间被压缩,最终不得不去履行义务。”王伟说。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此种做法能够有效解决他们执行案件管理中的难题。“案件执行一直是老大难问题,造成多年积案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窘境,此类案件数量还在大幅度上升。”王伟给记者列举了一组数据,去年一季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40件,今年同期上涨至140件。“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但司法机构人员数量并未增加,这就需要借助社会各部门力量,协助法院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疑是法院和社会各部门联合行动的一项典范之举。”

早在2010年,为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尽管法律早已为惩罚失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由于社会各部门没有形成联动机制,惩信并没有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起不到约束作用。“例如,被执行人坐火车,铁道部门查不到对方信用记录,无法真正起到限制作用。”随着征信系统建立,如今只需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到有无失信记录。

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不仅有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还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王伟告诉记者,目前,全社会都在关注诚信问题,守信成为一种美德。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征信”都成为一个必要环节。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是一个必然趋势。对社会公众诚信意识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所实施的重要举措。(安庆日报记者 陈娟娟 报道)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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