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建设单位钱财,为其提供支持和关照,6月19日,原望江县政协主席刘亦峰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庆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刘亦峰, 1958年6月生,岳西县人,1999年至2013年,先后担任望江县公安局局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县政协主席。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11月22日,望江县委、县政府为加快望江县城新区道路建设,推进县城新区整体开发,成立了望江县城新区道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城新区道路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调群众关系、推进工程进度等工作,时任望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刘亦峰任组长,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刘亦峰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安徽某路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等五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92000元、美金5000元。另指控,原望江县某水厂厂长郑某为了感谢刘亦峰先后两次送财物给刘亦峰,共计59600元;某酒业公司董事长唐某为感谢刘亦峰,先后五次送手表等物品,共折计人民币41800元和港币17476元。
公诉机关指控,刘亦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3400元、美金5000元、港币17476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被告人刘亦峰对公诉机关控诉的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另行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