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工作随笔
题说•法官新语
作者:罗文志  发布时间:2014-06-05 10:26:46 打印 字号: | |

世有当事人,然后有法官。法官清明常在,而侵权、违约、犯罪之事亦常有之。故虽有当事人矛盾重重,或止于群众调解,或止于行政调解,然多止于法官调判之手。调判循法,严于用权,其纷自解。

法官者,鏖司考,战公考,后躬身于司法实践两载,方成。当事人者,权不明,义务不清,纠其纷争诉之于三尺法台。法官居法之庙堂而忧其当事人之得失,执公平正义之天平以释法明理辨其权、明其责。呜呼哀哉,虽世有宋鱼水、詹红荔等民之公仆,亦有永州朱军枪杀法官之暴徒。国徽之下,铁肩之上,吾辈需效法前辈之奉献精神,以法之名,树法之威。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