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执行实施
二、执行裁决
三、执行综合
四、执行协调
五、执行监督
六、执行指挥
七、执行公开
八、执行信访
一、执行实施
即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实施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
(一)执行准备
对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存在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1、有不符合法定申请执行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
2、符合委托执行、指定执行的,分别进行处理;
3、有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经合议庭讨论后依法作出裁定;
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具体实施
1、财产查控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案后6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和控制工作,案件复杂的经执行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2、财产处置
对于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无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扣划或双方正在协商,也可以暂缓扣划。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及时移交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办理。
3、款物交付
执行款应当进执行款专户并及时支付申请人。支付时,应当填报有关支付案款审批表,报经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
(三)执行合议
执行案件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庭评议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1、裁定不予执行;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执行担保审查;4、暂缓执行;5、多名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方案;6、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7、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8、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拍卖、变卖保留低价确定;10、启动执行联动机制;11、实施特困救助;12、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案件执结
1、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执行衍生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2、执行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结案:
(1)自动履行完毕的;(2)裁定不予执行;(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5)裁定终结执行;(6)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7)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承办人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报局长审批结案。同时将案卷材料交书记员整理归档。
二、执行裁决
即办理执行裁决案件。执行裁决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执行实施行为公正高效,对执行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指导,或为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而产生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等执行案件。
(一)执行裁决案件,指本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所涉标的的评估、拍卖和确权等裁决事项;
(二)执行异议案件,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案件;
(三)执行复议案件,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不服,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的各类复议案件;
(四)指定执行案件,指刑事附带民事、系列执行案件等本院认为应当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以及基层法院报请指定执行案件。
三、执行综合
办理执行局综合管理事务,为执行实施案件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一)收、结案的登记管理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送到执行局综合组签收,经办人制作《案件流程表》,送局长签批,确定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在内网和外网进行信息登录后,案卷交承办人办理。
执行案件由承办人办理结案手续后,案卷交综合组经办人装订归档。经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网上信息登录是否准确、完整,材料不全、信息错漏的应将卷宗退回承办人,由其补充完整。
(二)会务工作
全市性执行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部门会议的安排、记录工作;会议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执行专项活动
上级法院部署开展的,或者本院决定开展的各类执行专项活动,由综合组制定方案、跟踪督办、报送数据、撰写总结。
(四)执行委托工作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需要委托执行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要跨省或跨市执行,应当统一报省高院执行机构审批。
(五)文件管理工作
上级法院及本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包括密传、明传等,综合组必须在第一时间按要求贯彻、部署到位,文件建档保管并符合保密等特殊要求。
(六)跨区域执行的审批
执行案件需要跨省、市执行的,按规定层报省高院批准。
(七)执行调研工作
上级法院部署的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各类专项调研材料,综合组应当按时按质撰写报送。
(八)执行救助工作
对本院自执案件,以及基层法院申报的确需执行救助的案件,综合组审查并办理执行救助申报工作。
(九)编印《执行动态》
每月编印一期《执行动态》,通报案件办理进度、质效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执行信访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交流工作经验。《执行动态》发送到各基层法院院长、执行局长内网信箱,报市中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十)执行信息工作
按照上级法院及本院要求,综合组每月撰写执行工作信息、各类典型执行案例,及时对基层法院上报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向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报送。
(十一)不批准出境人员的报备
在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遇到需要限制被告人、被执行人等出境的,由各业务庭室办理好报批手续,经本院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执行局综合组送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请该处予以备案,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将报备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办案部门、存入专门的档案中。
(十二)检查、考核工作
各级机关对执行工作的检查中,及时做好资料收集、汇报材料的撰写工作;省高院对市中院年度考核、市委对市中院年度考核、本院对部门的考核中,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请示案件的办理
基层法院书面报送的请示案件,综合组确定专人办理,合议庭讨论后,报分管院领导确定答复意见。
(十四)业务资料的征订
最高院编印的《执行工作指导》、省高院编印的《执行工作实务》等业务资料,综合组要组织全市法院执行机构及时征订和发放。
(十五)内勤事务
公共办案器材的保管、办公用品、业务书籍的领发、电话费的领交、公务接待等内勤事务。
四、执行协调
(一)协调基层法院之间、本地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产生的执行争议;
(二)协调本地法院之间的提级执行、交叉执行事项;
(三)协调执行部门与立案、审判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
(四)协调与各执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有关事项。
五、执行监督
市中院发现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有错误的,应当立案监督,及时指令基层法院纠正或通知其暂缓执行;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执行指挥
(一)按照上级法院规定,履行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职能。
(二)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切实履行各项职能:
1、与各执行协助单位会签文件,建立“网对网”、“点对点”司法查控网;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和密钥的保管;
3、建设远程视频指挥系统,实现对执行工作远程实时指挥;
4、组织全市法院执行会战等专项执行行动。
七、执行公开
(一)公开执行法律文书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生效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要求上网公布;
(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确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按照规定在各级法院网公布,必要时同时在其他媒体公布;
(三)公开执行信息
对执行机构人员、职责、办案流程、案件办理进度等其他应当公开的执行信息,在法院门户网站或全省统一的网上诉讼综合服务平台上实时发布,全省法院统一执行信息短信信息平台建成后,将通过短信实时发布执行信息。
八、执行信访
(一)办理市中院自执案件的当事人信访事宜;
(二)基层法院执行信访事项,信访办处理后当事人仍继续信访的,由执行局信访工作人员办理;
(三)基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超过6个月未结,当事人要求提级执行的,由执行局信访工作人员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四)对上级法院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市中院应立“执监”字号跟踪督办,并按要求上报;
(五)对上级法院或其他机关转交的执行信访材料,及时转发相关法院,并根据基层法院情况汇报,形成正式报告上报;
(六)对当事人反映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依照规定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