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可主张赔偿
专家解读新消法修改四大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新消法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该法充分细化了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专门作了规定。
在新消法正式实施前,记者就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维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明确霸王条款无效等备受关注的热点,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峰,请他对这些修改做出解读。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近年来,网购和电视购物迅猛发展,改变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网购和电视购物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退货难的问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维护。
黄峰介绍,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商品均适用该规定,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且规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根据新消法的这一规定精神,国家工商总局2月13日公布了审议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目前网络交易行为的相关细则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对“七日内退货”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这意味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消费“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上都获得了支持。这无疑给喜欢网购和电视购物的消费者吃了一个“定心丸”,消费者将不再被“图片与实物不符怎么退货?”、“商品不喜欢怎么退货?”、“要求退货,卖家不同意怎么办?”等问题困扰。
【亮点二】维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举证难。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修改前的消法,也规定消费维权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在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的情况下,消费者除非有证据证明产品和服务存在问题,否则经营者不予赔偿。而要举证证明产品和服务存在问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实则勉为其难。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黄峰表示,将机动车、计算机、装饰装修等部分商品、服务纠份的举证责任倒置,改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平衡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改变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覆盖范围规定在机动车等有限的范围内,又限定在六个月之内,可见立法者又充分考虑到了经营者的权益,意在达到权益平衡,而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亮点三】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黄峰表示,修改前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也就是“退一赔一”,而修改后的消法则将“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 提高了对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这一规定有效调动了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此外,实践中,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然后再向经营者主张赔偿,最著名的就是北京打假英雄王海。有观点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受此法保护”,而“知假买假”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因此不受《消法》保护。对此,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相关问题答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明确表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定义并未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
【亮点四】明确“霸王条款”无效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霸王条款”是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黄峰解释,在现实生活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于餐饮服务、旅游服务、劳动合同、快递服务、保险合同等之中。如某些商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诸如“如发生特定情况,商家概不负责”、“本商品离柜后概不退换”、“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本酒店包房最低消费**元”等等条款,这些限制对方权利,规避自身义务的格式条款就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对于消费者实属不公平。在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一是看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是看经营者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这样的条款就是“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条款,消费者可以不受这样条款的约束。
黄峰表示,该修改规定是打击霸王条款的有利武器,能够震慑经营者,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餐馆会在店堂告示“禁止客人自带酒水”、规定“包间最低消费”,这些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黄峰答复,今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相关问题答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行业这些规定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违反消法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