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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的理性解读
作者:aqzy1  发布时间:2013-07-23 06:00:00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七月一日正式实施,该法第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是我国首次对老年人实行精神赡养写进法律当中,应该说是我国对老年权益保障的一大进步。人们习惯性地将这条规定表述为:常回家看看。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指的是子女应该经常回家看望和照顾老人,也就是说问候老人。这本来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为什么要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呢?笔者认为既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也是对我国目前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回应。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将道德层面的东西上升为法律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样的规定也恰恰是用法律的力量来推动道德的进展,也就是说让常回家看看这种社会意识深入人心。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就是良好的道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例证。我们知道,我国目前已经成为空巢老人人数最多的国家,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子女经常地看望和问候老人,成为了十分的必要。只有立法,才能够让老人的这种精神需求得到满足;只有立法,才能够让离家在外的子女能够认识到,给老人照顾和问候是一个法定义务;只有立法,才能够让相关的组织和机构能够切实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老年人的这种需求得到满足。法律有指引、教育和评价的作用,而法律规范又有强制性的规范和任意性的规范,而老年权益保障法作为社会法,它的很多条款就是有鼓励和提倡的作用,而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条,树立的是正确舆论导向,宣扬的是社会正能量,形成的是关怀老人的社会氛围。
从人性的角度来讲,人的需求是多元化和全方位的,人不论年龄大小、不论贫穷富有,他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前提下,需要安全稳定,需要一定的精神生活。老年人更是如此,在家庭生活中,老年人需要得到子女的理解、尊重、关心, 需要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正所谓“物质反哺和精神慰藉同样不可或缺。”这种精神需求主要表现在情感上的需求,老年人在情感需求一般要通过子女的孝敬、配偶的关爱和亲属的关怀来满足,其中子女能否提供精神赡养最为关键。
从社会认同心理来看,在我国,“百善孝为先”为一般民众所知晓,也为全社会所认同。现在将这种认同感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定,笔者认为不仅并无不妥,而且是继续推崇和强调人人都要有行孝之心,法律的规定是为这一道德规范的落实提供配套支撑,帮助人人都能有行孝之力。
当然,这样的法律规定也有局限性,同时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挑战,一是子女每年得探望问候父母多少次为合法或者适宜;二是它是任意性法律规范,具有的是引导作用,如果子女不遵守,没有制裁性措施,无法发挥法律的强制力;三是老年人单独就精神赡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受理后如何审理?作出的判决法院如何执行,如果强制执行了,对双方的情感是不是一种更深的伤害,是不是加剧了父母与之女之间的隔阂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枞阳县法院 周正春)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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