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安庆晚报1月10日法制专刊专版)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民诉法的这次修改,将对市民打官司产生哪些影响?市民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记者邀请市中级法院王书庆、孙峰、张胜三位庭长,就修改后的民诉法新的规定和亮点一一进行解读。
王书庆(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 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案件受理、管辖、送达等相关制度,对解决立案难、送达难、公益诉讼起诉难等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一、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年来公共利益的维护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话题,重大侵害公共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强烈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时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新民诉法对公益诉讼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还有待于最高法院具体司法解释的出台。
二、增加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旧民诉法对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新民诉法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的方式作出了新的规定,规定了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送达文书的证明。这些规定将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
孙峰(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减轻老百姓诉累、更好地维护老百姓利益方面有重大突破:
一、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旧民诉法对于民事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等案件,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针对此情况,新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并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新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对小标的额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也即意味着一审终审案件的判决一经法院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必须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
二、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民事官司,证据将决定你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明确地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的种类之一。互联网上留存的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证据。法律上增加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
三、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将被追责。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后明确恶意诉讼将被追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行为是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既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利益,又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对恶意诉讼者来说是一记重拳。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其财产判给了“同伙”,对这些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予以打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胜(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修改后的新民诉法关于执行方面的修改内容,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完善了执行通知制度。旧的民诉法对执行通知指定了履行期限并规定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前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在执行实践中往往给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修改后的民诉法则删除了这一规定,规定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新规定使执行人员可以根据案情随时采取强制措施,不给规避执行者以可乘之机。
二、扩大了人民法院查询财产的范围。旧的民诉法仅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查询,随着新型财产形式的不断出现,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需要查询的财产种类日益增多,但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往往以种种借口不予协助。新民诉法明确将执行法院可以查询的财产范围扩大到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在内的财产,从而为执行法院查询财产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扩大了协助执行的主体范围。由于旧的民诉法仅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的查询,因此有义务协助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单位仅限于“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而新民诉法则将协助执行单位扩大到不待定的“有关单位”。也就是说在执行中,人民法院只要认定某单位具有协助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义务,即可要求其协助执行。
四、加大对不协助执行的惩戒力度。对有关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新民诉法加大了惩戒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一下、单位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安研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