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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庭离婚案件居高的成因及审理对策
作者:aqzy1  发布时间:2012-12-26 07:00:00 打印 字号: | |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案件,是基层人民法庭乃至基层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基层法庭工作经验,对近年来基层法庭离婚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呈现的特点以及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诉讼离婚案件逐年递增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横埠法庭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都占年受理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据了解,周边法院基层法庭的离婚案件也居高不下。通过对横埠法庭最近三年审理的近700起离婚纠纷案的调研分析,笔者以为,基层法庭诉讼离婚案高居不下,逐年增多,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务工潮带来的分居现实以及社会发展带来的观念转变,使得离婚纠纷案的绝对数增多。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分布的不均以及各地政策的差异,使得区域经济的发展极不平衡,大量民工涌入城市。他们囿于工作环境的恶劣和居住条件的有限,夫妻长期分居的现象十分严重。长时间的天各一方,缺少交流和沟通,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逐渐淡化,甚至相互猜疑,最终使得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同时,在长期与外界新鲜事物的接触中,很多农村青年的思想观念也在悄然变化。老一辈的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娶了你就要对你负责一辈子”的传统婚姻家庭观,或许已经淡然无存。他们在追求结婚自由的同时,离婚也趋于自由,甚至轻率。网络上有位“长者”分析当前离婚率增高的原因时,意味深长地说:“以前,东西坏了,我们都在考虑如何修复它。现在东西坏了,大家总想着要去换一个新的。”正是在这种观念的作用下,夫妻之间一旦出现争执,家庭成员之间一旦产生矛盾,很多人不是致力于调和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而是轻率地选择了离婚。

上述社会现象和观念的变化,使得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和到法院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都在增多。

二、诉讼途径解决离婚纠纷独具优势,到基层法庭起诉离婚成为当事人的普遍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积极性明显降低,当事人请求乡村基层组织调处纠纷的愿望也相应削弱,导致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功能几近缺失。夫妻矛盾往往因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疏导、劝解和干预而愈演愈烈,最终引发离婚诉讼。民事诉讼在具备调解功能的同时,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享有裁决权,还可以强制有关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因此,人们更愿意选择诉讼离婚之路。此外,诸如结婚登记时存在手续瑕疵、一方下落不明或双方对子女扶养、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之类的离婚纠纷,属于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的情形。如此,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纠纷,成为民众普遍的选择。

三、多次诉讼现象,也是基层法庭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举证是离婚纠纷案件的老大难问题,夫妻感情究竟如何,往往只有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关系亲密的朋友清楚。在大多数案件中,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很难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有外遇、赌博、酗酒等情况,亲友的证言,证明力太低,很难被法院采信。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出于稳定的考虑和司法实务的惯例,法院更倾向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夫妻关系难以改善,再次起诉离婚的概率很高。

离婚纠纷案件呈现新特点

一、离婚主体低龄化

80后是中国第一代独生子女,他们在溺爱中成长,在生活和情感上也鲜有挫折,这就造成了这个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以自我为中心,难有忍让和宽容的特性。随着80后步入结婚生子的年代,他们也渐成离婚的“主力军”。

90后活泼开放、喜欢浪漫,他们中的很多人沉溺于热恋的甜蜜,却不懂如何经营婚姻。“闪婚、闪离”似成90后欣然接受的一种时尚。作为“啃老”一族,经济上的不独立也极易引发家庭矛盾,成为走向离婚的重要诱因。此外,一般尚未生育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没有什么牵绊和顾虑,也是90后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80后、90后作为“娇生惯养”的一代,即使已经结婚成家,仍是父母心中的“惯宝宝”。当他们的婚姻出现危机时,双方家长不合时宜的介入、介入过深或者介入的方式不当,往往使得“小两口”之间的矛盾演变成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原本有望和好的小两口最后无奈的“被离婚”。

二、女性原告的比例相对上升

若干年前,离婚案件的原告多为男性。这一现象在广大农村,尤为明显。“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家庭生活模式,使得很多男性在积累家庭财富方面更具优势。他们在富裕起来以后,便松懈了自我约束,开始寻求精神上、心理上的刺激。于是,赌博、酗酒或者婚外情,便成为损害夫妻感情的常见“杀手”。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女性经济上的独立,女性对男性的依附性明显降低。很多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不再“忍气吞声”,他们一旦遭遇家庭暴力或丈夫不忠,便以离婚作为维权手段。社会的发展还给广大女性带来了人格上的独立。一部分女青年,“不甘平庸”,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灯红酒绿的城市生活中,迷失自我,追求享乐,因此而提出离婚的女性原告也不在少数。

三、家庭冷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频现

冷暴力的出现,与社会文化程度的总体提高密切相关。它有别于传统的“谩骂、殴打”式的肢体暴力,主要表现为漠不关心、故意疏远、不予理睬以及在夫妻性生活等方面的冷落与拒绝。

较之肢体暴力,冷暴力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有过之而无不及。它同样能够使人“伤心透顶”,破坏亲情关系。有些受害人甚至因为遭受长期的冷暴力,而出现抑郁症等精神疾病。

拳脚相加的肢体暴力,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批评与遣责。人们对这种暴力也早就有了较强的维权意识。以往,很多妻子或者丈夫对于家庭冷暴力,更倾向于选择“忍受”。近年来,随着思想意识的解放和对家庭生活质量追求的提高,很多夫妻冷暴力开始说“不”。因不堪忍受家庭冷暴力而提起离婚之诉的,成为常见。

离婚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难,法官查清事实难。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是否充许一对夫妻离婚,主要是看这对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但夫妻之间的感情隐秘性很大,旁人一般不太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并且愿意出庭作证,也往往因为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亲友关系而导致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事关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证据,更是难以取得,难以固定。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把握,一般都停留在“感性阶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诸如“一方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满二年”等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类的参考标准,但实践中因为抗辩一方的拒绝承认,导致认定此类案件事实非常困难。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认定,也是离婚案件的审理难点之一。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则互不相让。实践中,不乏有“大显神通”,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也不乏有无论对方主张的债权、债务真实与否,均本着“利己原则”进行抗辩的现象。真假混杂,真伪难辩。虽然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归责原则来进行裁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难免会造成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巨大差异,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严重的对立情绪,影响社会安定,也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二、公告送达多,“被离婚”现象屡见不鲜。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案件,多属“涉农”型的离婚纠纷。很多离婚案件,因为被告异地务工、经商,路途遥远,地址不准或者因为被告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或者因为被告拒不配合,致使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难以直接送达。公告送达便成为无奈的选择。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的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是其常态。因为,公告送达毕竟是一种“虚拟送达”,当事人实际能够看到公告的,寥寥无几。因此,当事人“被离婚”了,却不知晓的案例,并非个例。虽然在法律程序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并无问题,但很不利于被告一方合法利益的保护,也极易被原告方钻空子。笔者在工作中,就曾“见识”过多起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以期通过缺席判决顺利达到离婚目的案例。

三、法官负荷大,调解工作流于形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律之所以将调解规定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无非是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希望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沟通思想、缓解矛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在增强自律的基础上培育新的婚姻基础,让出现感情裂痕的婚姻关系走向愈合,降低离婚率,促进社会和谐。即使最终被判决离婚的案件,也使当事人有一个感情缓冲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否认,有许多离婚案件,法官都做过悉心的调解工作,为促使当事人重归于好或“好结好散”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法官只是程序性地询问一下当事人的调解意愿,然后匆匆以判决方式结案。在笔者看来,造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还是基层法庭的离婚案件过多,法官力不从心。

审理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诉讼引导。农村民众,亲缘关系错综复杂,诉讼能力普遍不高。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诉讼引导非常重要。立案审查过程中,有必要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和矛盾弱化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必要加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进行法庭辩论;作出裁决和宣布判决结果过程中,有必要加强裁决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力争在案件处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官的正确引导,使得当事人能够明理、服判。

二、积极调查取证。针对农村民众诉讼能力普遍不高的现象,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能动司法,适度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核实工作。通过主动调查、核实证据,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促使诉讼向有利于“弱者”的方向转变,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主动调查、核实证据,防止和减少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疏于履行举证责任而败诉现象的发生。司法实践中,针对证人畏惧出庭作证等情况,法官要正确分析证人心态,明法析理,尽力消除证人顾虑,引导证人能够出庭如实作证;实在不愿出庭的,可以考虑安排证人在证据交换阶段阐述证言,以求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

三、严把公告送达关。在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前,办案法官应沉下身子,了解核实,不能仅凭原告一方的陈述和证明,即判定被告下落不明。应尽可能前往被告户籍地、“最后居住地”,向当地基层组织、向被告方的亲友调查了解被告去向。只有在采取其它送达方式确实难以送达的情况下,才考虑公告送达。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能够电话告诉被告方亲友的,尽量告知。至于公告送达的具体媒介,可以考虑“多管齐下”,报纸、网络、当地张贴同时进行,以大力提升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

四、加大调解力度。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应当多措并举。一是“中心前移”调解。对那些矛盾纠纷一触即发的离婚案件,于立案前委托或联合当地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以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纠纷。二是强化“立案调解”。对于当事人一同来庭要求离婚的案件,或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能够将被告及时通知到庭的离婚案件,可以由立案法官径行调解,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三是“把准脉搏”调解。庭前组织当事人面谈,详细了解当事人婚前、婚后的感情轨迹,准确分析案情,找准切入点,制定调解方案。四是“整合资源”调解。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亲朋好友参与调解的作用,多渠道地挖掘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率。五是“风险管控”调解。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离婚案件,注意提前排查,随时掌控不安定因素,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竭力进行思想疏导,预防引发新的矛盾纠纷。总之,对待每一起离婚纠纷案,我们都应该用心去调解,切切实实将调解工作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去做,“日积月累”,才能真正促使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向和美方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俞飞,作者单位枞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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