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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农民连环换地纠纷引发的思考
作者:aqzy1  发布时间:2012-07-03 06:00:00 打印 字号: | |
一起农民连环换地纠纷引发的思考
方晓侯
日前,枞阳法院横埠法庭的法官,来到纠纷发生地周潭镇大山村,联合村调解委,成功调结了一起多年悬而未决的承包地连环互换合同纠纷案,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虽然这起复杂的连环换地纠纷案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但案件背后涉及的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还是给我们很多启示。
【案情回放】
十年前,图方便,互换土地。据被告之一的章美介绍,其与章福、章大法等均系周潭镇大山村村民。当年换地的大致经过是:2002年,为方便耕种,章美与章福的哥哥章大福(已故)达成口头协议,互换两块面积约0.6亩的承包地。同时约定,任何时候,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都得再将互换的土地再换过来。换给章美耕种的章福家的那块承包地,正好在章大发家屋后,灌溉条件较好。2003年的一天,当自己正在该地块劳作时,章大发的岳母上前搭讪,说她年岁已高,上门女婿章大发又常年在外务工,挑水担粪的活干不动了,一再要求拿离家较远的一宗约0.8亩的承包地与章美互换。章美遂拿其中的0.3亩(另0.3亩已转给其他村民耕种)换取了章大法家的0.8亩。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几位家户在互换土地后相安无事地耕种了好多年。随着年龄的增大,劳作能力的降低,近年来,几宗土地基本处于荒芜或半荒芜状态。最终换给章美的章大发家的那0.8亩承包地,在抛荒一段时间后,又被其他村民“瓜分”,你种一块,我种一块,章美也懒得去管。
十年后,起纷争,各执一词。2008年,章福的弟弟章小福想在本为自家的那块承包地(即最终转换给章大法的那块荒地)上建房,遭到了章大法的坚决反对。无奈之下,章小福只好另购宅基建了房。但由此也播下了矛盾的种子,作为户主的章福开始要求收回“失地”,导致纷争迭起。2009年以来,当地基层组织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过多次调处,均未果。2011年12月底,章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土地互换合同无效,判令章美、章大法等归还其承包地。2012年3月,章大法则以章美、章福欺诈其岳母,用“小地”换“大地”,针锋相对地另行起诉,要求章美、章福赔偿其损失。
章大法认为,章美在说谎。当年代表章福一家、作主与章美互换土地的章大福已经不在人世,“死无对证”,章大福与章美到底是怎么约定的,谁也不清楚。既然土地已经互换了,就应当守信用,不应当再往回要。章大法还主张,自己的岳母是位没文化、难辩利益大小的老年妇女,当年章美正是利用这一点,以不足0.3亩的土地换取了章大法家的0.8亩土地,构成欺诈,应当赔偿由此导致的章大法损失。
章美则感到很委屈。他说:“当年我跟章大法的岳母说的很清楚,这块地只有0.3亩,还是章福家的,可能随时要还给他,而且两块地的亩数悬殊大,最好别换,免得以后起纷争。但章大法的岳母坚持说,地有贫富之分,她家的那0.8亩是坡地,地势高低不平,能耕种的面积也不多,一再要求互换,我也就同意了”。
【案件审理】
老法官,求和谐,下乡联调。这起连环承包地互换纠纷案,涉及到三宗土地。三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均由周潭镇大山村经济合作社于1995年向各农户颁发。这三宗土地经历互换,分割后再转换,抛荒后又被其他村民“无因管理”、实际耕种等一系列的变化后,直接或间接与十余户村民的利益相关联。
主办这起连环换地纠纷案的是横埠法庭一名办案经验较为丰富的老法官。他在接手案件后,也曾“背靠背”地做过部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效果不佳。考虑到如果采用判决的方法结案,既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也势必会使更多的村民卷入诉讼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和谐,他决定,“下乡联调”,会同当地调解委和法律服务所,形成调解合力,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阐法理,齐动员,促成和解。在“联调”过程中,办案法官首先让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想法和要求。然后他就本案涉及的两个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阐释:一、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充许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以互换的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互换承包地合同,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但有效合同并不影响各农户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变更或解除。二、章大法的岳母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作为一位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对两块承包地的面积明显悬殊这一事实应当能够认知,因此不存在遭遇欺诈的问题…
在充分阐法析理的基础上,办案法官与大山村调解委的干部、周潭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分头做起当事人的动员工作。经过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促进当事各方达成了在约定时间内“物还原主”的书面和解协议。在此基础上,章福与章大法分别就自己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一桩纠缠多年的连环互换土地纠纷,就此划上圆满的句号。
【行家点评】
在广大农村,为方便耕种或满足其它需要,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承包地的现象非常普遍。近年来,受土地征收和补偿、粮补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因互换承包地而发生的纠纷也在增多。
法律是充许农民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换承包地的,但这种互换局限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需要提醒农民朋友的是,互换承包地,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这样可以避免和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纷争。互换协议对承包地的名称、四至、面积以及互换期限尽可能都予以明确。没有约定互换期限的,一般都会被视为“永久性互换”。
换地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一、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土地资源。二、不得违反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三、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互换。四、不得借换地之名,行非法买卖土地之实。这是法律给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定的框架。超出了这个框架,互换协议就会被认定为违法、无效。
就本案而言,几位农户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换地协议,换地行为也未经备案,但这些农户同属一个行政村,涉案的三宗土地均系该村发包,互换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耕种,因此,从法律上讲,这些连环换地协议是有效的。但有效协议,并不妨碍各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或解除。办案法官为维护社会和谐,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动用社会“维和”力量,形成调解合力,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充分展现了基层法官和谐执法、人性执法、效果执法的高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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