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的概念及其药理】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饲料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目前世界范围内这类药物主要包括两种:“盐酸克伦特洛”和“莱克多巴胺”。
通过各种报道,人们通常只知道瘦肉精是一种被国家卫生部禁用的药物,但很少有人能够深入地了解其药理毒性。瘦肉精能激动β2-受体,对心脏有兴奋作用,对支气管平滑肌有较强而持久的扩张作用。口服后较易经胃肠道吸收。服用瘦肉精中毒的大部分临床表现为: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抖甚至不能站立,头晕,乏力。简而言之,这类物质就类似于兴奋剂,是一种肾上腺类激素,长期食用将导致染色体变异,诱发恶性肿瘤,中毒严重的可致人死亡。
【事件的起因过程】
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有毒猪肉流向了双汇。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随处可见,但却不包括“瘦肉精”检测。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部业务主管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添加“瘦肉精”养殖的所谓“加精”猪,而且收购价格比普通猪还要贵一些。这种猪停喂“瘦肉精”一周后,送到他们厂里卖的时候就不容易被查出来。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也都卖到了济源双汇。
【事件背后的法律缺失】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屡禁不止: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至此,三鹿毒奶粉事件彻底爆发。2009年5月11日,卫生部就之前杭州市民状告“王老吉”召开新闻发布会,声明该饮料中含有的夏枯草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的87种中药材名单中,这意味着流传了170多年的凉茶涉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2009年11月,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被海口市工商局推向消费者的关注中——两家公司生产的部分批次果汁饮品近日被该工商局检测出“含砒霜”。2010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在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
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但是,为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如此大规模的食品安全问题还频频发生?
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作为服务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法律,在管理食品安全的整个生产链中出现了流失现象。
(一)初级产品市场准入的立法缺失
我国近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都是因为食品的生产源头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例如:毒奶源,就是在奶牛的饲料中参杂了三聚氰胺,导致牛奶中三聚氰胺严重超标;毒饮料,就是因为生产饮料的水源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等等。在我国,许多食品的生产原料,初级产品绝大部分出自几亿农民分散的小作坊,在这些小作坊中,很多食品被随意地添加色素、防腐剂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在初级食品市场的流通也较混乱。“毒猪肉”事件中就是在饲料中添加了“盐酸克伦特罗”,这同样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污染事件,这还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养猪场出现的情况,小作坊的情形就更难以想象。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对小作坊的管理存在着缺失。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相关的诸多方面都作了规定说明,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但是,新《食品安全法》仍只是作了一个宏观性的、全局性的规定,具体的措施仍需要各地方制定法律。问题就在于,小作坊在我国有很深的历史背景,在短时间内很难有十分健全的法律来解决小作坊的不合格生产。例如:小作坊具有隐蔽性、传统习惯性,技术检测操作性也不强,所以立法到实处仍有困难。
(二)生产环节的监管执法缺失
显而易见,这次的毒猪肉能够流入市场,检疫检测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的发生暴露出严重的监管缺失。当前在抽检中,按百分之几的比例对生猪实行“瘦肉精”项目抽检,难免就有“漏网之猪”。据悉,全国每年出栏生猪6亿头。对如此庞大的生猪生产量全部检测或高比例检测,难度当然较大。但我们完全可以改变我们的抽检程序,比如是否将抽检的周期缩短,是否该怀疑一切所谓的名牌企业。只要我们的抽捡程序设置上更科学、更全面、更严密一些,作为品牌企业的双汇就难以捡到这个监管之漏的。
我国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第六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这两条虽然对食品的检疫检测作出了规定,但是,很显然在具体分工上,卫生、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混乱,规定不够详细。这使我们的检疫检测工作很难有序、规范地进行,食品安全当然就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三)依法处罚环节的力度缺失
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后,为什么还会有“毒猪肉”事件的出现?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些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道德沦丧,受利益的驱使为降低生产成本,不惜一切手段,甚至以危害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代价,其中也包括我国依法处罚危害食品安全的力度不够。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显然,这一处罚力度偏弱。我们不仅要顶格追究违法食品商人的刑责,更应从经济上从重严处,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使其一经违法,便无重生之机,无法再违法。我们应廓清法律中的模糊线条,跟进更为细化、更加有力的“法律补白措施”。这样才能防范又一个“双汇”来刺痛国人双眼。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民生之本,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何谈建设小康社会,何谈建设和谐社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绝不能让诸如毒奶粉、毒豇豆、毒猪肉等让人发指的食品绊住我们前进的脚步,更不能让人民群众因此而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的科学性、实效性,才能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望江法院 罗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