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新修正案),由于这次是97刑法施行以来改动最多,前两次审议均未通过的一次修正,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从总体上讲,这部修正案具有明显的群众性、时代性、规范性和进步性,在指导相关配套立法和推动司法实践发展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法治理念的显著进步
社区矫正,首入刑法。新修正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均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自由刑的非监禁执行方式,既有利于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改造,又不至于让犯罪分子的社会归属感流失,有效弥补了监禁刑的不足。我国自2003年逐步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新修正案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上对此予以肯定。同时,我们注意到,修正案在相关条款上规定了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一款为预防犯罪分子再度感染,保障社区矫正效果,提供了法律依据。
死刑减少,生刑延长。新修正案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罪名的死刑,有很多人担心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降低刑法的威慑力,导致此类案件的高发。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死刑应该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生命权是人类最根本的权利,为了财产利益而去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并不能完全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新修正案对摘取器官或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最高刑规定为死刑,也充分体现了生命权的对等。经济类案件多可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使贪财者失财,同时延长生刑,新修正案将数罪并罚中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提至二十五年,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承担责任,展示形象。笔者注意到,新修正案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按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罚。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联合国反腐败条约》第16条规定的犯罪,将此类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既是积极履行国际条约的具体举措,又充分展现了自身国际形象,同时有利于完善贿赂犯罪体系,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
群众呼声的具体反映
如果评选近两年的法制关键词,黑砖窑事件、农民工过“年关”、飙车醉驾,无疑能“榜上有名”。开门立法,将群众强烈的呼声写进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民意的重视,为遏制此类行为的高发态势,保障和改善民生打造了有力的法律之盾。
强迫劳动当重罚。新修正案对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强迫职工劳动,是对职工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以往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并且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正案明确了只要存在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即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作为量刑加重情节,最高刑提至10年,单位亦可构成犯罪主体。
飙车醉驾入罪。新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条虽在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但却与其有根本区别,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才构成犯罪,但飙车酒驾行为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存在此类行为,即构成犯罪。飙车酒驾入罪,通过强制手段匡谬正俗,改变民众不当行为,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彰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让民工兄弟带钱回家。工资是劳动者最核心的权利,岁末年初劳动者尤其是民工“讨薪难”,由此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屡见报端。恶意欠薪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面对用人单位的逃、躲、拖“三字诀”,我们动用的多是舆论的力量,年年提,年年仍存在,效果不是很明显。新修正案规定了恶意欠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并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惩处恶意欠薪行为。
宽严相济的贯彻落实
该宽则宽,矜老恤幼传统的发扬。据《礼记 曲礼上》记载:“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战国时期的《法经》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新修正案将已满七十五周岁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加以规定,且一般不适用死刑。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以累犯论处,并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其在入伍、就业时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对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宣告缓刑。
当严则严,严重罪行量刑的限制。新修正案将特别累犯范围扩大到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及其他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因为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若不加以彻底改造,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同时在分则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规定为危险犯,只需有该项行为即可予以处罚。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新修正案进一步规范细化了对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对减刑、假释的幅度作出了变更规定,保证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将“坦白从宽”从泛泛的司法政策落实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修改的条文共四十九条,而修正案一至七作出修改的条文总计六十二条,人本的理念、最大的规模、众多的首次,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律体系又一次得到了丰富发展,中国法治进程再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