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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正性情感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9-13 06:00:00 打印 字号: | |
论法官的正性情感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共和国法官必须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1]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追求或实现这一价值观取决于多重因素,其中也包括法官的个体素质。本文尝试从法官情感方面来阐释其对实现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以期对进一步研究司法核心价值有所启发。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对认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活动作为一种理性的认知活动,是通过法官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也不可能排除法官的情感对判决的影响。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公正与否、是否有不廉洁行为、是否践行了为民思想、是否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等,都与法官的情感有关。基于这一因素,我们应当承认而不是回避和否定法官情感对审判的影响,同时要尽可能地把法官的情感控制在合理的状态之下。
一般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性的判决。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掺杂了情感因素,那么所作出的判决就是非理性的,就会对公正有所影响或者说公正将被打了折扣,因为“情无边,而法有限”。然而,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由于法官也是“人”,其带着情感去处理问题又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个曾经作为诉讼当事人、律师、法官、陪审员或证人卷入诉讼的人都知道,这一解决纠纷的典型办法是一个极度情绪化的过程,就象它所替代的那些解决纠纷的暴力手段一样。”[2]如何看待法官在审判过程的情感因素?又如何把法官的情感控制在合理的状态之下?再如何解决好情感对当今公正、廉洁、为民这一核心司法价值观的影响?本文将作粗浅的分析。
、审判活动中应确认法官存在情感因素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有没有情感因素?法官的判决该不该掺杂情感?对此处在实务界的法官们持肯定态度,但中外思想家及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
否定说认为:法官的职业必须要求法官是理性的,毫无偏私的。要摒弃一切个人的特性,排除干扰,根据法律事实,运用逻辑,近于机械地适用法律。例如,传统解释学派代表施荣尔马赫主张:“法官作为对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解释者,为达到对理解对象的一种正确的、客观的把握,法官必须放弃一切意识中的、后天习得的知识、经验、传统、理性、情感和思维方式等。也就是要求法官要一片空白状态地解释文本。”[3]美国法学家汉斯·托奇说过:法官应“在有关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和确定这些规则时已约定的思想方式内活动……”[4]总之,他们均认为判决是纯粹逻辑的产物,情感无法涉入其间。法官应该也可以生活在三段论的神圣净土里,不受感情的干扰。
肯定说则认为,法官是自然人,法官有其情感是其本性的表现。法官是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命体,法官个人对某些行为的喜好与偏见、感触与感情等等属于潜意识深层次的力量,不自觉地渗透到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过程[5]。法官的偏见与喜好等情感因素影响了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分析以及适用法律的过程,才会出现不同法官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当今法官的复杂角色决定了法官的特殊人格,从而客观决定了法官难以摆脱情感因素的束缚和影响。 其理由是:首先,法官有其自然属性。法官也是具有七情六欲的自然人,具有根深蒂固的个人喜好与厌恶。自然人的情感因素始终会伴随在法官的司法认知活动中。丹麦法哲学家A·罗斯以为,司法决策在逻辑与理性之外完全展现了一种“感情和意志”,当逻辑推理在复杂的、活生生的案情面前力不从心时,法官便根据个人的价值观和喜好来判决。[6]不同的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主张、辩论甚至外貌、形象、举止等,往往持有不同的态度,产生不同的情感体验,都会引起法官潜在的欣赏与厌烦,有着微妙的、隐性的影响。其次,法官是社会的人,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属性。从法官个体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里,每个法官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素质的差异,生活经历和环境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从法官群体看,法官是一种长期接受过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的群体,他们是在对法律制度习知的作用下作出裁决的。这种对法律制度熟知的要求也是法官作为社会角色所必须的。英美法系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这样既能够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这也是重视法官社会属性的表现。而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号角“强调法官职业化,但不能脱离社会,不能脱离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又是社会工作者”。[7]法官的这种政治定性与角色定位让法官的社会性表现得淋漓尽致,表达出法官社会责任的不可推卸和始终保持对社会大众疾苦的敏感以及对自己正担负着一定权利、义务的警惕和清醒。最后,法官的第三种角色为政治人,法官判决来源于他作为政治人的情感。培根对此的注脚为;“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誓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8]。”来自美国的学者对法官政治人这一特征的分析更直截了当:“法律机构容易直接受到政治权力的影响:法律被认同于国家,并服从于以国家利益为名的理由,权威的维护是法律官员首先关注的问题。”[9]
总之,法官无论是那一种角色,他们都有欲望和需求、情感和情绪、信念和信仰、意志和直觉以及后天形成的思维定势等非理性因素,并不可避免影响到他所承办的具体案件之中。这些非理性的情感因素是双刃之剑,用之得当,公平正义就会实现;用之失当,司法公正就会丧失。因此,笔者认为,尊重法官情感的双重性,充分挖掘法官的审判智慧,培养正性情感,纠正负面情感,也就是说,在审判活动中确认法官有正性情感才是有益的,也只有这样才能与现代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实现相契合。
二、正性情感对司法核心价值观影响的表现
心理学家认为,情感是人的心理和行动的动机,而且是进入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过程,并于其中起着组织作用。人处于中强的正性情感状态时,最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因为恒常的正性情感“在人身上的内在维持着个体恒常的脑的优越状态。”[10]这在法官身上也不例外,法官在审案或判决某一具体纠纷时若能把握自己的情感强度,不过于同情或过于憎恨某一当事人,是能够作出及时而正确的判决的。
(一)正性情感对公正的影响
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追求司法公正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和司法的技术与个案问题。第一,正性情感能正确评价公正。法官的司法活动离不开价值判断,法官的情感因素恰恰是以主体内部一种价值尺度和价值标准参与司法活动的,法官的社会情感在司法活动中起到重要的价值定向和价值选择作用,信念和信仰直接影响到法官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第二,正性情感对法官有诱导、激励作用。法官在情感最佳状态下,能通过直觉诱导、推动理性的法律解释和推理活动,因为人的情感具有倾向性的品格,积极的情绪和情感通过激活法官内在状态,可以提高司法能力的发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第三,法官情感状态的修养水平决定法官的公正形象。人的情感状况并不始终如一,可能太同情或可能太憎恨,作为法官,能否及时地把握自己的情感强度,直接影响其形象;第四,法官对审判艺术的情感内化,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保证。审判艺术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只有被个体所接受并不断“内化”,才能形成智力内涵并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法官如果将审判艺术内化为个人的审判经验,才不会生搬硬套地适用法律,才有公正可言。
(二)正性情感对廉洁的影响
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底线,保持清正廉洁就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和低度行为标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会有这种或那种欲望、需求,如体现权力、获得认同、甚至满足某种物质欲望等。但基于司法的特性,要求法官在正性情感的支配下抑制某种欲望和需求,正性情感的培养能使法官养成一定的辨别力和控制力,对司法活动起着自发的调节和内控作用,从而减少法官盲目和任性妄为,杜绝“情理不分”,甚至以情代“法”的非理性现象。
(三)正性情感对为民的影响
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宗旨。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总是与特定的国家、社会、阶级和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条件,从来就没有超人类超阶级超社会的司法。[11]正性情感就是要求法官应当强化对于人民的情感认同。在审判实践中,倡导并实现阶级友爱之情、兄弟姐妹之情、朋友手足之情、民族团结之情、人类仁爱之情,将同情、友情、宽容、尊严、和谐结合起来,自觉加强理论修养,增强自我情感的理性内涵,有意识地在审判实践中积累情感经验,使法官为人民服务的情感日益厚重、稳定、成熟。
三、培养法官正性情感的基本路径
如何将法官的情感控制在合理的状态之下,养成公众认同的正性情感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选择其路径:
(一)自我调整与完善
首先,要自觉提高情感状态的修养水平。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当事人、人民群众的情感流露必须是自然而不矫饰的。它应该是法官情感修养的结果。法官情感的表达要与审判情境相吻合,根据不同的审判情境调整自己的情感状态。同时,法官应自觉调整自己的情感强度,在不同的审判情况下“适度”表达自己的情感,该强则强,该弱则弱,对案件最终的价值判断要保持适合的正性情感强度。要做到这此,加强情感修养是法官应当选择的最佳路径。
其次,要自觉内化自己的审判艺术。即法官通过体验的方式将审判技能内化为“属于自我的”。这要求法官对审判艺术有一种恒常的正性情感即兴趣。一要加强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和探讨关注这门艺术,培养自己对审判工作的兴趣;二要不断总结和学习,对成功的审判经验要及时总结并向他人学习,通常情况下,成功的经验所带来的情感记忆让人愉悦,激发兴趣,对自己审判工作有深刻和久远的影响。
再次,要随时评价并调整自己的情感。法官要随时对自己的情感状态、情感内容进行评价,并在评价中随时对其进行调整,使自己的情感状态与内容得到不断的净化与升华。
最后,要注重审美培育。审美培育在培养人的正性情感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过程既是一个科学过程,又是一个艺术过程,司法是一门实践艺术。[12]它需要法官有健全的审美观,形成以审美为视角的法思维方式,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领悟法律。一个好法官应当通过加强艺术修养来提高自己的正性情感,丰富和深化自己的情感世界,使自己富有向真向善的美好情感。
(二)创建制度以保障正性情感
第一,完善证据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情感表达与理性判断随时可能存在冲突,尤其对证据认定时,要避免过度注意直接证据而忽视间接证据。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证据制度,以平衡情感对证据认定的力量。
第二,建立法官心理分析制度。设立专门的心理测试机构,定期对法官进行心理测试,以分析法官的情感状态。在测试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法官“个人看问题的偏差度”,情感的正负情况,以及情感的影响力等。该制度主要包括情感测试机构、测试指标、测试时间、结果分析等,如果被测试的法官情感分值处于不正确状态,必须接受调整和治疗。
正性情感的培养对司法核心价值观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正性情感产生和发展决不主要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主要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并且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对法官正性情感的养成不会是一蹴而就和一步到位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官正性情感的培育在司法能力建设中长期被忽视,因此就有必要对其加以深入的研究。基于此,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倡和树立以公正为荣、以廉洁为荣、以为民为荣的正义观、政德观和奋斗观,努力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文化信仰和行为习惯,从而使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得到实现。(枞阳县人民法院 周正春)


[1] 转引自李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意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9日。
[2] 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3]转引自李荣:“影响量刑的法官情绪因素研究”,载《刑法实践热点问题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参见【美】汉斯.托奇:《司法和犯罪心理学》,周嘉桂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
[5]孙炜:《论同罪个案间的量刑均衡——由二审对量刑不当案件改判引发的思考》,载《江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8期。
[6]信春鹰:“20世纪西方法哲学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7]黄京平、韩大元;《宪法学与刑法学的对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陈武能:《法官的天职与良知——重读英国名哲学家培根〈论法律〉有感》,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9期。
[9] 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 孟昭兰:《人类情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44页。
[11]李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意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4月19日。
[12]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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