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工作随笔
迎江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屡开奇葩
作者:aqzy2  发布时间:2010-08-30 06:00:00 打印 字号: | |
作为第八届“省级文明单位”和团中央命名的“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迎江区法院一直将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2006年,安庆市中级法院指定该院集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该院党组即提出“强化精神文明建设、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目标,确立了寓教于审、和谐司法、社会管理的工作思路,将文明创建落实到少年审判工作中,设立少年法庭,制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制度,采取“圆桌审判”、“青少年社区矫正基地”、“5+1工作模式”、“判后释法”等诸多措施。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规范审理这种相对特殊的案件,走出了一条有成效、有特色的少年审判之路,为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自己的独特作用。
一、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规律,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具有冲动、易变、可塑等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与对成年人审判显然有着很多方面的不同。迎江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创新出适合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规律的全新理念。
1、适用程序的保护性。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必须要在被告人的社会调查、不公开审判、保障辩护权、法庭教育、帮教和缓刑考察等诸方面开展工作,这实质上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审判程序要求,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在司法上的特殊关爱和保护。
2、实体处理的从宽性。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要突出体现刑事政策中“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量刑从宽的司法要求。
3、帮教工作的延伸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更应该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审判工作的自身内容是有限的,但对问题少年的帮教却是可以无限延伸的。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一判了之,而是应着眼于如何使其接受教训从此遵纪守法、安居乐业,这方面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
二、强化庭审教育,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1、注重庭前教育工作,通过庭前阅卷,提审被告人和会见被告人家属,查明被告人犯罪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教育感化工作,促使被告人进行反思,为顺利开庭审理案件和日后的教育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必要时还向未成年人被告人所在学校居住的群众和基层组织了解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成长情况和犯罪原因,争取他们的支持。
2、强调庭审教育,针对青少年犯罪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认识能力和心理素质较差的特点,该院把法庭教育溶入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各个环节当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对被告人予以法制教育。由于被告人一般都有信任辩护人的心理,法院还通常要求辩护人协助进行庭审教育,由辩护人结合案情和被告人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的进行辩护,以达成教育、帮助其痛过前非,悔过自新的目的。
3、注重宣判教育,宣判环节毕竟是国家惩治犯罪的直接体现,被告人在确知自己的应受惩罚后,很有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不能正确对待对其刑事处分,所以如果不把握好宣判环节,很可能使前期教育感化工作功亏一篑。实践中迎江区法院针对这种心理,一方面在宣判时尽量缩小旁听群众的范围,另一方面向被告人耐心细致地阐明对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情节和法律根据,促使被告人实实在在的认罪服法。
三、积极创新,勇于实践,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符合社情、区情的审判工作新举措
为构建具有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配套工作体系,通过借鉴外地先进法院的经验,结合实践,该院陆续出台了“圆桌审判”、“判后释法”、“社区矫正基地”、“缓刑考察的5+1工作模式”四项新举措。
1、圆桌审判
对未成年人“刑罚个别化”是未成年人审判的实体要求,在程序上如何做到对未成年被告人“个别化”体现国家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和保护,“圆桌审判”方式就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个有效途径。迎江法院专门设立了一个圆桌审判场所,其中央以圆桌为主体,控辩、审和被告人都置于同一平面,改变过去法官、检察官高高在上,被告人因集团的低下而心理更加自卑的法庭而布局。在圆桌上面还放置鲜花,凸显温馨的气氛,四周墙壁悬挂着精心选取的名人格言,主题就是“跌倒了,爬起来”和“爱生活、爱劳动”。
2、缓刑考察的5+1工作模式
所谓5+1工作模式,是指在审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察期内,法院对其进行五个方面的缓刑考察和教育,所有的工作内容要归入一本档案。这五个方面工作的内容包括:1、缓刑交付执行时主审法官的一次谈话。2、缓刑考验期两个月内的一次电话联系。3、半年督促考察对象是提交一份生活、工作、思想方面的书面汇报。4、每年一度到社区进行走访。5、每年一度的集中教育活动。
3、社区矫正基地
构建未成年人审判配套工作体系的重点在于审判本身体现符合中国国情和法律的要求,但难点却在于构建配套工作体系中“向前延伸”、“向后延伸”的帮教工作,难就难在法院自身的力量无法独立完成两个延伸,以此为出发点,迎江法院根据社区本身就有矫正工作内容的情况,与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于2006年11月成立了一个“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基地”,找准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点,对该辖区内走出狱门的失足少年,充分利用行刑资源齐抓共管,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和帮教。
4、判后释法
实行符合 “判后释法”制度。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都另附了专页,注明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内容;所有未成年人被告人在宣判之后,审判长和主审法官都应详细地告知和接受审判,做到迷途知返。
四、以人为本,诚心感化,细致关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动机各有各的原因,其犯罪后的心态和表现也各有各的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审判教育也应该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来进行。但有一点是办案中所不容改变的,那就是法官要时刻保持“爱心”,要通过“爱心”时刻解决未成年被告人的实际困难,关心其身心健康。
2006年9月26日下午四时许,迎江法院刑庭法官突然接到安庆市第一看守所情况通报:他们正准备开庭审理的一抢劫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邵某怀孕流产。按照一般法律规定,怀孕流产并非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考虑到该被告人作案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为有利于其身体康复,当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不耽误片刻时间,迅速通知其家人,当晚六时即将邵某释放,让其回家休养身体。此后的案件审理,迎江法院刑庭法官结合这个具体情况,教育其父母一方面要好好管教子女,另一方面又要求其注意女孩子的心理特殊性,不能过多指责邵某曾经发生过的事情。同时法官还要求邵某思考,作为受到非法侵害的被害人是痛苦的,但触犯法律的被告人同样也是痛苦的,因为国家的法律就是要惩罚犯罪;在你生命危险的时候,你的同伙谁能救你?最后又是谁在挽救你?就案释法,让邵某流下了悔恨的泪。
贵州纳雍县16岁穿青族少年王某父亲早逝,家境贫寒,被介绍到山东某地给一对夫妻当养子。因与养父母关系破裂,分文未带,独自骑自行车从山东返回贵州。途经安庆市时,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迎江法院刑庭法官在审理中了解到,该被告人并无其他恶习,确因想搞钱回家而起犯意。法官们一方面对其正确定罪量刑,一方面切实地解决他的实际困难。其被羁押时,恰逢中秋佳节,法官们给他送去月饼,让他在异地感受到政法机关的温暖。刑满释放时,法官们又为他送去新衣新鞋,送去路费,为他担任指定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在我们的联系下也主动送了一笔路费。歧路少年不仅没有受到歧视,而且满载了我市执法人员的浓浓爱意踏上了回家的路途。
五、社会管理,多管齐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社会辐射作用
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就需要法院多角度、全方位的开拓思路,勇于进取。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有计划地组织社会各界的群众观摩庭审和判决情况。二是选择典型的、有影响和教育意义的案件,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三是从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安庆的高度出发,大力加强调解在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运用,从而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采取以点带面的做法,逐渐与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联系,找准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点,成立“问题少年社区矫正基地”,专门对走出狱门的失足少年进行帮教,在生活上引导他们走上正道。
梁启超先生说过,少年穷,则中国穷;少年强,则中国强,做好少年审判工作对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城市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中,文明创建工作任重而道远,少年审判使命亦光荣而艰巨。惩罚犯罪的刑律是无情的,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应当是火热的;法定的审判程序是静止的,但对失足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帮教应是无限延伸的。迎江法院将继续强化责任,不断探索,文明办案,不辱使命,为不负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为创建平安安庆、和谐迎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作者 胡芳 编辑 安研)
责任编辑:安庆中院管理员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安徽高院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长安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桐城市人民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潜山市人民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望江县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迎江区人民法院大观区人民法院宜秀区人民法院